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极端天气、洪涝灾害等也频发多发,这都是对城市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为此,《条例》还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积极主动开展防范、面对突发应急事件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8月1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南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传出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点击查看此前报道)。其中,《条例》明确了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权限和范围,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据悉,《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包含总则、权限和范围、制度和规范、协作和配合、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现实生活中,在一些领域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又带来了一个管理权和执法权边界不清的问题。有些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处罚权划转意味着所有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并划转,由此造成工作衔接不畅问题,困扰着广大执法人员和市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对本部门审批或者主管的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业务指导。”
自治区住建厅副厅长叶云介绍,即将实施的《条例》还赋予城管执法人员为确保执法成效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权利。例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此项措施借鉴了浙江、郑州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增加了对违法建设“即查即拆”的行政强制措施,更加有力地遏制非法“抢建”等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守法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车辆遗撒违法行为也设定了“可以扣押运输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了对于泄(遗、撒)漏污染道路的车辆缺乏强制措施手段的问题。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极端天气、洪涝灾害等也频发多发,这都是对城市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为此,《条例》还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积极主动开展防范、面对突发应急事件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