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出发前摔伤算谁的责任(旅行期间在宾馆洗澡后摔伤)
旅行出发前摔伤算谁的责任(旅行期间在宾馆洗澡后摔伤)朱某作为成年人,在卫生设施使用期间理应放慢脚步,并应预见到在卫生间穿着一次性拖鞋洗澡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自身受到伤害,但朱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其自身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入住宾馆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证据显示,朱某系穿着宾馆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洗澡,洗完后因地面湿滑在沐浴房门口摔伤,事发后导游才在窗帘下面找到塑料拖鞋,可见该宾馆虽然提供了塑料拖鞋,但并未根据入住宾客的日常使用习惯放在卫生间的醒目位置,且该宾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事发房间内设置了防滑垫及警示标注,故该宾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便向法院起诉与之签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及涉事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法院判决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旅行社及地接社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的合同显示,旅行社负有谨慎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旅游者亦有保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行团成员旅行期间在宾馆洗澡时脚滑摔伤,起诉旅行社、地接社及涉事宾馆赔偿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朱某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武汉二日游的旅游活动,在旅行途中,旅行社工作人员及地接社导游多次提醒旅客不管走路还是洗澡都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
到达目的地后,朱某等人被安排入住武汉某宾馆。当晚,朱某在入住宾馆洗完澡后因地面湿滑而在淋浴房门口摔倒受伤。随后该宾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朱某在旅行社工作人员及宾馆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朱某为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
朱某便向法院起诉与之签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及涉事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旅行社及地接社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的合同显示,旅行社负有谨慎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旅游者亦有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还约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提示说明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朱某受伤时段系其自身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在为朱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已尽到必要提示说明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故该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地接社在选择入住酒店及安全送达旅游者方面不存在过错,故该地接社亦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入住宾馆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证据显示,朱某系穿着宾馆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洗澡,洗完后因地面湿滑在沐浴房门口摔伤,事发后导游才在窗帘下面找到塑料拖鞋,可见该宾馆虽然提供了塑料拖鞋,但并未根据入住宾客的日常使用习惯放在卫生间的醒目位置,且该宾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事发房间内设置了防滑垫及警示标注,故该宾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某作为成年人,在卫生设施使用期间理应放慢脚步,并应预见到在卫生间穿着一次性拖鞋洗澡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自身受到伤害,但朱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其自身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认定宾馆承担60%赔偿责任;朱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等经营场所在提供服务时,尤其要在用餐食物选择、出行楼梯或台阶设置、卫浴洗漱设施等各方面特别注意,必要时应在显著位置摆放风险提示牌,提醒消费者注意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作者:蔡美来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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