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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市场监管局罚款(这3家公司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罚款(这3家公司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3、2020年2月20日,接到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NO:ZW-20200116034号检验报告,诸城市豪硕酱菜厂的旺泉辣丝,生产批号为2020-01-02,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2255-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标准要求为≤0.1,样品检出值为0.22g/kg)。2020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旺泉辣丝。2020年2月28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根据对单位负责人管清堂调查,管称该涉案产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未能控制好添加用量导致产品出现检测不合格,并主动对其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的台旺泉辣丝共计21kg,规格为4200g/桶,成本价为7元/桶,销售价为9元/桶,涉案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10.00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11月27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11月公开表,潍坊誉洲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食品、诸城市豪硕酱菜厂因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诸城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处罚。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罚款(这3家公司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罚款(这3家公司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罚款(这3家公司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3)

具体情况为:

1、2020年8月17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202003597J号。根据其内容对潍坊誉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誉洲狮子头。即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根据对单位负责人张旭调查,张旭称该涉案产品标签不合格原因是由在产品中使用了鸭蛋清所致。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共计300kg(30箱),规格为10kg/箱,成本价为7.2元/kg,销售价为7.5元/kg,涉案货值225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处罚款人民币人五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零玖拾元整(¥5090.00元)。

2、2020年1月16日,接到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QDSCCY191108019号检验报告,诸城市豪硕酱菜厂的旺泉辣丝,生产批号为2019-11-22,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2255-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标准要求为≤0.1,样品检出值为0.19g/kg)。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旺泉辣丝。2020年1月17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根据对单位负责人管清堂调查,管称该涉案产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未能控制好添加用量导致产品出现检测不合格,并主动对其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的台旺泉辣丝共计210kg(50桶),规格为4200g/桶,成本价为8元/桶,销售价为9元/桶,涉案金额45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零壹拾元整(¥5050.00元)。

3、2020年2月20日,接到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NO:ZW-20200116034号检验报告,诸城市豪硕酱菜厂的旺泉辣丝,生产批号为2020-01-02,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2255-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标准要求为≤0.1,样品检出值为0.22g/kg)。2020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旺泉辣丝。2020年2月28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根据对单位负责人管清堂调查,管称该涉案产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未能控制好添加用量导致产品出现检测不合格,并主动对其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的台旺泉辣丝共计21kg,规格为4200g/桶,成本价为7元/桶,销售价为9元/桶,涉案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10.00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10.00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00元)。

4、经查,诸城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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