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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实践中法律,交通执法实践中法律

交通执法实践中法律,交通执法实践中法律六是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2)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按照程序报送有权机关裁决。七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 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列精神处理。四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1)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 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交通执法实践中法律,交通执法实践中法律(1)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04 年)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一是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下位的地方法规、规章是对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且内容不相抵触时,优先适用更加具体的下位法规定。

二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有权机关裁决。

四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1)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 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性法规 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规的ꎬ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6)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 按照程序报送有权机关裁决。

五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 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按照程序报送有权机关裁决。

六是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2)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按照程序报送有权机关裁决。七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 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列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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