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共设施法律责任:城市进行时破坏公共设施
破坏公共设施法律责任:城市进行时破坏公共设施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截至8月3日,5名落水人员通过救生设备成功获救。但公安机关近期在对救生设备的维护巡查当中发现有救生圈、救生绳被偷盗的情况,大理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走访,于8月4日将盗取救生设备的嫌疑人抓获。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盗损救生设备设施,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共同维护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
8月11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FM99.9本期《城市进行时•政法篇》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凌,和您一起关注:破坏公共设施=触犯法律法规。
王凌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8月4日,一男子偷盗洱海应急救援设备被大理市警方抓获。 近年来,大理洱海保护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水质也显著提升,西洱河两侧廊道成了广大市民运动、赏景、休闲的主要场所之一,群众不慎落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突发情况时找不到救援设备的问题,大理市公安局对事故多发易发区域进行反复勘验后,于今年7月份在西洱河兴盛桥至龙溪桥路段投放安装应急救生圈、救生绳118组。
截至8月3日,5名落水人员通过救生设备成功获救。但公安机关近期在对救生设备的维护巡查当中发现有救生圈、救生绳被偷盗的情况,大理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走访,于8月4日将盗取救生设备的嫌疑人抓获。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盗损救生设备设施,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共同维护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的设施。
城市文明建设设施:城市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栏、公益活动场所建设。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还会面临两个层次的法律责任。首先是行政责任层面,如果造成的损失不大,后果不严重,那么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第二个是刑事责任层面,如果造成较大的损失或者严重的后果,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损失较大,后果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最常见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还可能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行为表现中的第三项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相似性。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为寻衅滋事罪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随意破坏公共设施,是一种非常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广大市民如果有发现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爱护好我们的家园。广大市民也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不断提升文明素质,共同爱护公用设施。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1、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AM1044/FM99.9
2、手机下载“蜻蜓FM收音机”等App,搜索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可同步收听或回听。
3、数字电视用户,选择“广播”界面,选定“苍洱调频”即可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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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蕊 晋恺 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