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判决结果如下: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943.76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28800元、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3060元,以上共计169778.56元。案件处理结果:本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对于案件事实经过表示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也基本认可,只是对于原告的收入水平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收入过高与实际不符。故经过开庭审理以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4日上午6时27分,被告二(王某)驾驶登记在被告一(昆山XXXX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沿萧林路南侧行驶至事发生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同向车道前方由原告(卢某)驾驶的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卢某受伤。该次事故经XXX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伤情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级别为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卢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交通事故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943.76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28800元、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3060元,以上共计169778.56元。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对于案件事实经过表示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也基本认可,只是对于原告的收入水平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收入过高与实际不符。故经过开庭审理以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判决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45903.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