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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事件引发家庭纠纷(因等车时儿子被踢了一脚)

打人事件引发家庭纠纷(因等车时儿子被踢了一脚)A: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Q:法院为何做出如此判决?上铁法院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秉承法律公正,细致分析案情,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上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害责任。

打人事件引发家庭纠纷(因等车时儿子被踢了一脚)(1)

有时候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遭受意外事件时做出过激行为情有可原,殊不知,当行为演变成过度自力救济,我们也要为自己的冲动承担责任。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就与“过度自力救济”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看看案情究竟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炎夏的某一天,梁某和儿子正在地铁4号线某站候车,不料其儿子被同在候车的倪某踢了一脚,造成腿部红肿。梁某为保护儿子,击打了倪某左侧面部一下,致倪某左耳鼓膜外伤,穿孔。之后,倪某称其出现眩晕、视力损伤、手脚发麻等不适,随后到某医院的神经内科、眼科等相关门诊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9 138.71元。

经司法鉴定,倪某因外力作用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故倪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和交通费,合计39 368.71元。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秉承法律公正,细致分析案情,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上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害责任。

Q&A

Q:法院为何做出如此判决?

A: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本案中原告的伤情是被告击打造成的,所以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其次,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起因是原告踢了被告儿子的腿部,之后被告未能采取冷静、克制的态度,动手击打原告左侧面部,双方在本次纠纷中均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因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

一、医疗费,由于原告的验伤结果为左耳鼓膜外伤,穿孔,故与耳科有关的医疗费2 051元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神经内科、眼科等医疗费,系原告于纠纷一个月后才就医治疗,且未证明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故不予支持。

二、误工费,原告虽无固定单位工作,但鉴于其处于适工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故按照鉴定确定的休息期和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误工费为3 630元。

三、护理费和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相关期限,再结合司法实践标准酌情确定分别为900元。

四、律师代理费,结合本案情况及司法实践标准酌情确定为3 000元。

五、交通费,系原告就医的必要支出,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根据原告伤情及就医情况酌情确定为300元。

六、鉴定费用,按照发票金额确定为900元。

综上,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 681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温馨提示

假如生活欺负了你,

不要暴躁、不要生气,

冷静是你的修养,法律是你的武器,

不要让今天的冲动变成明天的遗憾,

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

冷静和克制,

无论做什么事,谨记三思而后行!


来源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丨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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