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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孩子跑出租非法营运(老王用自己的面包车)

带孩子跑出租非法营运(老王用自己的面包车)

“我是给邻居帮忙啊”。陕西安康,老王用自己的面包车,接送邻居的6个孩子上下学,被交通局认定为“非法营运”,被罚30000元。

2021年下半年,老王的工作停了下来,他和他的面包车都闲置在家,当时,正值当地公共交通不方便的时候,邻居的孩子们上学成了个大问题。

包括老王的亲戚在内,很多邻居都无法亲自每天接送孩子,大伙儿就想到了老王。老王为人热情,忠厚,人又细心,赋闲在家,正好可以接收孩子上下学,和老王一商量,他满口应承了下来。

跑了一个多月,老王每天接收六个孩子上下学,不仅如此,他还买了零食糕点,让孩子到家之前在车上先垫垫肚子。谁家孩子少了根铅笔,少了只橡皮,老王也趁着要学校门口等孩子的间隙,给孩子们买好。

亲友邻里过意不去,觉得应该给老王一些报酬。大伙儿一合计,加油、高速通行费、孩子的零食文具支出,老王一个月要花不少钱,再加上车子的折旧费,决定每家出些钱,不能让老王做好事还得自己垫钱。

2021年12月31日,当地交通运输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老王的面包车上有六名未成年学生,而且他没有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进行调查询问后,认为老王属于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也就是非法营运,决定给予他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老王被罚,在邻居里炸了锅,大伙儿议论纷纷,都一致支持老王去告。老王选择了行政诉讼,把处罚他的交通局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陕西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

【@法网人生】

交通局对于老王的定性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那么,从法律法规上定性,什么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呢?

有关部门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是这样描述的。道路客运经营是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可见,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的特征,是通过道路运输为业,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此,在道路交通执法中,不能把是否收费作为单一评判标准,而应该考虑运送目的、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

对照上述的标准,老王的行为是否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呢?

首先,老王此前没有非法运营的被查处的记录,不是以道路旅客运输为业。其次,老王并非长期从事旅客运输,他的运送行为发生于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时期,在亲友邻里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时。

再有,老王起初没有收取费用,是邻居们考虑到成本支出实际,主动提出支付相应费用作为补偿,扣除燃油、高速通行费、车辆折旧费、孩子零食文具之外,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可见,老王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利润。

同时,老王运送的对象仅限于亲友邻里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向其他人提供运送服务,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

因此,老王不是“非法营运”行为,而是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不仅不应该被罚,还值得表彰。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老王的行为是“好意同乘”、“有偿拼车”,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能简单地不加区分,简单适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老百姓的话来说,不能冷了好人的心。

法院判决,撤销交通运输局对老王的行政处罚,退还被罚的30000元。判决后,交通局接受了判决,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带孩子跑出租非法营运(老王用自己的面包车)(1)

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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