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浙江汽车退一赔三成功案例(我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

浙江汽车退一赔三成功案例(我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警示了什么?201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禧”公司主张的“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消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多次调解无效后,廖运国在衡阳市消费者委员和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指导下,于2015年5月12日走上诉讼维权的道路。 2015年12月15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销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判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运国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天禧公司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依据,认为对于该案车辆的质量问题,只能适用这个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只

常宁市消费者廖运国花13万余元购买了一台“新车”,两个月后无意间发现车辆曾维修过,遂向经销商提出换车要求,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廖运国走司法程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经销商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判处经销商退还廖运国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刚买回家2个月的新车竟有“旧伤”

浙江汽车退一赔三成功案例(我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1)

2015年2月15日,廖运国在衡阳市天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3.19万元购入的一台福克斯轿车,在进行清洗护理时,被告知车辆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

让廖运国感到诧异的是,自己购车两个月来从未出过事故,并没有给车辆补漆。那么,唯一可能的解释便是补漆行为发生在车辆被购买前。面对刚买的新车就有“伤痕”,廖运国无法接受,他与经销商管理人员取得联系,该管理人员查看后也认可车前保险杆油漆有补修痕迹。但当廖运国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时却遭到拒绝。

多次调解无效后,廖运国在衡阳市消费者委员和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指导下,于2015年5月12日走上诉讼维权的道路。

2015年12月15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销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判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运国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天禧公司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依据,认为对于该案车辆的质量问题,只能适用这个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只应维修恢复原状,不认可“退一赔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衡阳市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禧”公司主张的“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消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警示了什么?

昨日,由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湖南省消委负责人吴卫指出,作为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此案中,消费者在消委组织支持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创了我省消费维权运动又一个新的里程,为广大消费者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树立了一个榜样。

衡阳市工商局副局长、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谢卫华告诉记者,市消委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后续处理工作,督促经销商按照法院的判决,积极主动赔偿到位,若拒不赔偿,将依法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市消委还将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汽车销售、维修行业的消费者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大新《消法》的宣传力度,送《消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军营,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消费警示,加强消费引导,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通报会上,湖南省消委向全省各行业组织、经销商及广大消费者发出“新消费 我做主”倡议书,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近年来,汽车销售欺诈案例在我国屡见不鲜

●2014年,宁波消费者小施在某4S店花近8万元购买了一辆皮卡车,试车时发现该车里程表多了几百公里,上牌时发现该车上过临时牌照。小施调查发现,该车曾销售给一家企业,后因变速箱问题退车。小施要求退换车,遭4S店拒绝。小施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经营者退一赔三。经营者提起上诉。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4S店赔偿小施30万元。

●2012年8月,消费者陈先生花47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1辆路虎神行者2试驾车。销售员强调该车上牌只有三四个月,没有发生任何碰撞,跟新车几乎没有差别。2014年4月,陈先生在给车辆办理续保时,发现该车曾于2012年7月在江苏无锡出险,并在4S店进行了修理。陈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因购买协议订立在新《消法》施行前,适用原《消法》加倍赔偿的规定,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一。

●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2月,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并3倍赔偿购车款。一审法院未支持消费者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如何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欺诈销售退一赔三”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的二十一种行为被明确规定为欺诈销售”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