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停放调度费合法吗(共享单车超区停放)
共享单车停放调度费合法吗(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本案中,武某将车辆停放在服务区外,哈啰单车按双方协议收取武某10元费用并无不妥。武某称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应退还1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相关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武某说法不予采信。对于武某要求赔偿交通费20元并赔礼道歉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武某在注册使用哈啰单车时已对《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和使用规则进行确认,且武某在扫码后,哈啰APP亦向武某推送相应的费用标准和超区规则,武某点击确认后才能开锁。故武某对此协议和规则是明知的亦是同意的,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需恪守履行。根据法院通报,这起案件发端于2019年11月30日。当天,武某依约前往好友家聚餐,出地铁站后发现距离好友家尚有一定距离,便扫码解锁一辆哈啰单车,骑行至某小区门口后锁车。武某锁车时被提示,该处为服务区外,需收取调度费10元。武某考虑,再把它骑回去是不是就能要回这10元
共享单车如今已经是不少人的代步工具,不少共享单车平台出台规定,要求单车使用者在规定区域内骑行停放,如果超出则要支付一定的调度费用。
近期,上海一位单车使用者武某因不满哈啰单车收取10元调度费,将单车所属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已审结这起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上诉案,判决驳回武某要求返还10元调度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庭审现场。上海一中院供图
一审法院:同意服务协议就应遵守
根据法院通报,这起案件发端于2019年11月30日。当天,武某依约前往好友家聚餐,出地铁站后发现距离好友家尚有一定距离,便扫码解锁一辆哈啰单车,骑行至某小区门口后锁车。武某锁车时被提示,该处为服务区外,需收取调度费10元。武某考虑,再把它骑回去是不是就能要回这10元,于是他又扫码解锁该共享单车,把它骑回了服务区内并锁车,但系统仍要收取该费用。
武某认为,自己在24小时内将单车骑回了服务区,不需要再调度,因此哈啰单车应该将10元调度费退回。但经武某与哈啰单车协商并向消协投诉后,哈啰单车平台拒绝归还10元调度费,武某故将哈啰单车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哈啰单车退还调度费10元、交通费20元,并赔礼道歉。
哈啰单车在一审庭审中表示,武某在使用哈啰单车之前已同意《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其中《使用规则说明》明确提示用户请勿在服务区外还车。且用户扫码后解锁前,会弹出相应规则,包括超区规则、服务区、禁停区等。用户看到此页面后点击确认开锁后订单才开始正式产生。既然武某对规则表示确认,就应履行和遵守协议内容,平台有权扣费。且哈啰单车不存在“24小时之内把停在服务区外的单车骑回服务区后自动退还调度费”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武某在注册使用哈啰单车时已对《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和使用规则进行确认,且武某在扫码后,哈啰APP亦向武某推送相应的费用标准和超区规则,武某点击确认后才能开锁。故武某对此协议和规则是明知的亦是同意的,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需恪守履行。
本案中,武某将车辆停放在服务区外,哈啰单车按双方协议收取武某10元费用并无不妥。武某称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应退还1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相关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武某说法不予采信。对于武某要求赔偿交通费20元并赔礼道歉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武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两次骑行是两个合同行为
上海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庭长唐春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调度费的性质与共享单车收取调度费是否有依据。
上海一中院认为,哈啰单车方制定调度费等规则并无特定的相对人,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实际调度行为而狭义地理解调度费的性质,哈啰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属于违约责任事先约定范畴,系具有惩罚性功能的违约金。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哈啰单车通过划定服务区,与用户约定骑行和停放区域以及规定违反使用规则需要承担调度费的方式进行自治,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因此,哈啰单车收取系争调度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庭审中,武某自认其使用哈啰APP骑行单车已有两三年,曾因多次违反使用规则被扣费后又收到退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武某作为使用哈啰单车多年的用户,理应知晓相应的使用规则,武某也未举证证明哈啰APP存在缺陷,或其与哈啰单车之间存在24小时之内把车骑回服务区会自动退回收取的调度费的约定。
武某始终主张其自行将车辆骑回至服务区,哈啰单车方未作调度,应退还所收取的调度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武某的两次骑行系独立分开的两个合同行为,武某将涉案哈啰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已经违反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未经哈啰单车方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武某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武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