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骑电动玩具车上路事件,女童骑二轮童车上路
儿童骑电动玩具车上路事件,女童骑二轮童车上路赣州交警提醒:监护人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学龄前儿童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人或者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保护好孩子。另,未满12周岁不能驾驶自行车上路行驶。
近日,在赣州市大余县,一名6岁的女童骑玩具车在某宾馆西侧小区路段骑行时,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上,造成女童轻微伤,小型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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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民警依法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认定女童监护人监护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女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赣州交警提醒:监护人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学龄前儿童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人或者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保护好孩子。另,未满12周岁不能驾驶自行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