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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手打死妻子(丈夫失手致其死亡)

丈夫失手打死妻子(丈夫失手致其死亡)二审法院:凌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成立,其原因是凌某明知被害人梁某已怀孕仍然击打其腹部,导致其肝、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理应对其严惩。对于,梁某出轨过错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等意见和理由,一审法院已酌情考虑,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凌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其理由:其因梁某出轨有错在先,才一时冲动殴打被害人梁某,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应当属于自首,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天5时许,凌某正常外出务工,9时许,凌某与儿子通电话时得知梁某此时在出租房内昏迷不醒,凌某赶紧电话请求其儿子老师上门帮忙查看其情况,并将凌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1时许死亡。初步认定,梁某死于肝、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凌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婚姻家用纠纷引发,且梁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1日,凌某在得知梁某与谢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非常愤怒,在之后的日子中凌某不断与梁某发生争吵,夫妻之间的生活过得并不愉快。

其后,凌某得知梁某怀有身孕,怀疑腹中是梁某与谢某的孩子,便不停地催促梁某去医院进行人工流产, 但是梁某始终未去医院进行人工流产。

凌某越想越生气、越想越恼火,心中怒火终于爆发了,于同月7日中午,在租房内用拳头朝梁某胸腹部捶打数下,意图使梁某腹中胎儿流产。

第二天5时许,凌某正常外出务工,9时许,凌某与儿子通电话时得知梁某此时在出租房内昏迷不醒,凌某赶紧电话请求其儿子老师上门帮忙查看其情况,并将凌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1时许死亡。初步认定,梁某死于肝、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丈夫失手打死妻子(丈夫失手致其死亡)(1)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凌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婚姻家用纠纷引发,且梁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凌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凌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其理由:其因梁某出轨有错在先,才一时冲动殴打被害人梁某,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应当属于自首,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凌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成立,其原因是凌某明知被害人梁某已怀孕仍然击打其腹部,导致其肝、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理应对其严惩。对于,梁某出轨过错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等意见和理由,一审法院已酌情考虑,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言说法】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之间有何不同:

1、认识因素分析: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意志因素分析: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结合本案,虽然凌某主张主观上没有伤害梁某的故意,但凌某身为成年人明知自己的击打行为会造成梁某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造成了梁某死亡,即凌某属于间接故意,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第57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61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67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笔者点评】

婚内出轨虽然可恨、可耻,但作为受害者的一方理应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理智处理此事,不要解一时之气,反而让自己坠入无尽深渊,让其家人受其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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