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把房产过户给儿子(女子将百万房产赠给前夫)
女子把房产过户给儿子(女子将百万房产赠给前夫)法院会怎么判?老人赠与行为无效没成想老人死后其子却又出来阻拦扶养人获得房产称该房产是遗产
老人病重
儿子不愿赡养
伤心无奈的她找到前夫协商扶养事宜
并协议约定将百万房产赠送给对方
没成想老人死后
其子却又出来阻拦扶养人获得房产
称该房产是遗产
老人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
儿子不管不顾,
患病老人与前夫签扶养协议?
戴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生前有过两段婚姻。
1986年,戴女士与庞某结婚,二人生育一子小庞;1992年,庞某因故离世。
2014年,戴女士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
2013年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获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外加补偿款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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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戴女士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20多万元补偿款已所剩无几。
她向儿子小庞求助,但对方不理不睬,并表示不愿意负担日后治疗费用。
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帮忙,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扶养协议书,约定了戴女士的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女士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离世。
前夫欲获得受赠房产
儿子却称应按法定继承
处理完戴女士的身后事,蔡某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遭到小庞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庞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蔡某说,戴女士无钱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她儿子不顾不理,他们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了扶养协议书,其已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戴女士的身后事,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小庞称,该《协议书》并非戴女士的真实意思,当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被迫与蔡某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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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女士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产。
小庞认为,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女士的遗产中扣除。
扶养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房产归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戴女士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小庞作为戴女士的儿子,在母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母亲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蔡某所有。小庞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心语
我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等。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遗赠扶养可以让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与“母死子继”的传统观念不一致,从而常常引发法定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扶养人抱着友善的态度,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和义务,对被扶养人善始善终;被扶养人的儿子则是希望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令人唏嘘。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在此,呼吁大家要尊老、敬老、爱老,用实际行动让老年人感受到关爱和温暖。
央视网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 杭州交通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