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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自己老婆发生性关系(男子强行与自己老婆发生性关系)

男子强行与自己老婆发生性关系(男子强行与自己老婆发生性关系)色字头上一把刀,当强迫妇女发生关系的那一刻开始,注定了将会滑向恶魔的深渊。 最终,孙某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加禁止令)。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某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的判决。一般的来说,夫妻之间有要尽到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话,一般是不成立强奸罪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双方即将要离婚、分居、长期冷战的情况下,双方早已经失去了感情的基础,这个时候,婚姻已经极不稳定,随时要离婚的状态,这个时候一般的来说,女方就没有提供性生活的义务了,因为此时失去了婚姻的基础,和没有结婚的状态差不多,因此,男方强迫女方发生关系,就有可能成立强奸罪。在本案中孙、金二人从结婚以来就从未有过性生活状态,说明两人之间一直没有感情基础,金某提起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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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被告人孙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相识,2008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

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孙某提出要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金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被告人孙某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金某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于2010年6月9日生效。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孙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将孙某抓获。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某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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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来说,夫妻之间有要尽到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话,一般是不成立强奸罪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双方即将要离婚、分居、长期冷战的情况下,双方早已经失去了感情的基础,这个时候,婚姻已经极不稳定,随时要离婚的状态,这个时候一般的来说,女方就没有提供性生活的义务了,因为此时失去了婚姻的基础,和没有结婚的状态差不多,因此,男方强迫女方发生关系,就有可能成立强奸罪

在本案中孙、金二人从结婚以来就从未有过性生活状态,说明两人之间一直没有感情基础,金某提起诉讼离婚,说明婚姻已经不稳定,随时处于离婚的状态,虽然法院没有判准离婚,但金某有打算再次起诉离婚的意思,孙、金已经形同陌路,在这种状态下,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最终,孙某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加禁止令)。

男子强行与自己老婆发生性关系(男子强行与自己老婆发生性关系)(3)

色字头上一把刀,当强迫妇女发生关系的那一刻开始,注定了将会滑向恶魔的深渊。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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