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藏匿小孩需要什么证据(离婚后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分析)
离婚期间藏匿小孩需要什么证据(离婚后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分析)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藏匿子女的行为涉及到侵害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86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非直接抚养方拥有探望权,而直接抚养方有协助非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不存在同不同意或给不给的问题。对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藏匿子女不让对方探望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害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为,非直接抚养一方可以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拒不配合的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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