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我发的信息是网上现成的(老公出差了你来我家吧)
老公给我发的信息是网上现成的(老公出差了你来我家吧)(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 刘芳老公出差了,一个人在家晚上有点害怕,就发信息邀请闺蜜来陪陪自已,没想到,误将信息发给了同城一位男网友黄某,黄某一直垂涎刘芳的美貌,几次约都被刘芳拒绝,收到信息,喜出望外,赶紧整理打扮一番。晚上十时许,去敲刘芳家门,刘芳认为闺蜜来了,开门一看,是黄某,不情愿地让其进入房间。既然是朋友,刘芳也不能怠慢,烟茶招待着,眼看十二点多了,黄某还是没有要走的意思,刘芳不好意思赶黄某走,就装出困乏的样子,黄某错误理解刘芳的意思,不顾刘芳的强烈反抗,强行与刘芳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有人在楼下发现刘芳的尸体,警方勘查认定,刘芳系跳楼自杀。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一起因误发信息导致引狼入室,导致刘芳被强奸,自杀的惨剧,以下笔者还是从刑法角度展开分析,算作普法吧。
黄某涉嫌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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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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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由于刘芳自已的过错,误发信息,对网友的到来,刘芳好生接待,本是朋友间情意,无可厚非。但黄某始终认为,刘芳邀请自已来陪她,后面的事应该是顺利成章,不言自明的。
当黄某上前接触刘芳身体时,刘芳表示出强烈拒绝,而黄某仍不顾刘芳的强烈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刘芳的意志,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刘芳的死不是黄某强奸行为所致强奸罪的基本犯,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当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任意一项时,法定刑升格,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作、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手段行为或强奸行为导致被害妇女重伤或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刘芳系自杀,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为本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结语:交友需谨慎,刘芳误发一个错误信息,导致自已被强奸;生命当珍惜,刘芳不应为此跳楼自杀。刘芳完全可以从中吸取教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刘某绳之以法。通过本案,告诉我们,刑法条文规定是极其严格的,要准确适用条文,免得张冠李戴。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是发生在强奸过程中,因强奸的手段行为或强奸的暴力行为所致被害妇女重伤或死亡的情形,被害妇女自杀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