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我有义务抚养(离婚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我有义务抚养(离婚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协议离婚后,王男还是不甘心,就四处打听调查,种种蛛丝马迹让王男严重怀疑儿子王小弟可能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于是找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亲子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书显示,排除王男与王小弟有亲子关系。王男怀疑张女出过轨,但是女方坚决不认,最后在王男的坚持下,离婚协议里加了一条“双方如有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情况,发生任何纠纷,后果由双方自负”。张女怀孕期间,给女儿购买了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生下儿子后,立马给儿子购买了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随后给自己购买了金彩明天两全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2010年开始,双方日子越过越好了,王男在老家盖了两层小楼,然后购买了私家车;然后双方在城里买了套房,登记在张女名下,又拿出20万投进了一家纺织公司。但在2014年,双方突然过不下去了,到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王男只留下自己
作者:王桂林
(本案相关裁判文书全部公开可查,但鉴于案件较为敏感,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以下对关键信息做了变化处理)
王男和张女都来自农村,2000年两人登记结婚,2004年,张女生下女儿王小妹,2007年,张女又生下儿子王小弟。
不知道为什么,张女在怀上儿子后,突然改变了观念,多次购买保险。
张女怀孕期间,给女儿购买了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生下儿子后,立马给儿子购买了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随后给自己购买了金彩明天两全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2010年开始,双方日子越过越好了,王男在老家盖了两层小楼,然后购买了私家车;然后双方在城里买了套房,登记在张女名下,又拿出20万投进了一家纺织公司。
但在2014年,双方突然过不下去了,到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王男只留下自己在村里的小楼,其他财产全部给了张女。
王男怀疑张女出过轨,但是女方坚决不认,最后在王男的坚持下,离婚协议里加了一条“双方如有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情况,发生任何纠纷,后果由双方自负”。
协议离婚后,王男还是不甘心,就四处打听调查,种种蛛丝马迹让王男严重怀疑儿子王小弟可能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于是找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亲子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书显示,排除王男与王小弟有亲子关系。
这下王男感觉自己太冤了,养了7年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自己当了7年的冤大头!而且出轨的事情,自己直到离完婚都被张女蒙在鼓里!甚至差点被欺骗一辈子,稀里糊涂的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好在后来,王男委托了律师,先后打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不仅将王小弟并非亲生的事实进行了司法确认,还推翻之前的离婚协议,把女方多分的财产夺了回来。
看完案例,真是感世事一场大梦,叹人生几度秋凉。人性之复杂我难以言说,只站在法律角度发表关于抚养问题的观点:
离婚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还要继续抚养?
结论:不用抚养,而且可以反过来要求出轨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而出轨方隐瞒无过错方与他人所生的孩子,不属于婚生子女,不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是指亲生子女,只不过孩子出生时亲生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例如私生子),不属于继子女,也不能当作养子女(不能因为无过错方在被欺瞒的情况下把出轨方出轨所生的孩子抚养了多年,就视为无过错方收养了孩子,因为无过错方是处于错误认识中,误以为孩子是亲生的,而从来没有过收养的意思)。
所以,无过错方和出轨方隐瞒无过错方与他人所生的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可以像案例中一样,提起诉讼,从法律层面上彻底切断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而且,无过错方还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出轨方返还抚养费,其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司法实践中,深圳(2019)粤0391民初2494号、上海(2020)沪02民终11030号、福建(2020)闽0121民初455号等法院判决都支持了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一般认为出轨方的这种欺诈性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能找得到孩子的亲生父亲(第三者),还可以同时起诉出轨方和第三者,让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