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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的夺子之战(离婚夺子大战时有发生)

离婚夫妻的夺子之战(离婚夺子大战时有发生)尽管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然而,近年来有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的新问题、新现象也层出不穷。有的父母对抚养孩子相互推诿、藏匿甚至暴力抢夺未成年子女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相信说到这里很多人并不陌生,她和前夫黄毅清当年的“离婚大战”、“夺子大战”就上演了不下数十回,尽管现在两个人已经离婚,却还是经常在微博上互撕。无论是明星离婚,还是普通人离婚最无辜、最易受到的伤害的都是孩子

离婚夫妻的夺子之战(离婚夺子大战时有发生)(1)

前几天在家看了《中国梦想秀》

其中黄奕的一个回答最让我印象深刻

在节目中黄奕被问到,为什么这么多年一直坚持做公益?

黄奕想了一会,然后很自嘲的说了一句:因为我当时觉得我是世界上最惨的一个人。

离婚夫妻的夺子之战(离婚夺子大战时有发生)(2)

相信说到这里很多人并不陌生,她和前夫黄毅清当年的“离婚大战”、“夺子大战”就上演了不下数十回,尽管现在两个人已经离婚,却还是经常在微博上互撕。

无论是明星离婚,还是普通人离婚

最无辜、最易受到的伤害的都是孩子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尽管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然而,近年来有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的新问题、新现象也层出不穷。有的父母对抚养孩子相互推诿、藏匿甚至暴力抢夺未成年子女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

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的几位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诉已经离异的夫妻:离婚后,别让你们的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先来看两个关于探视权的真实案例

离婚夫妻的夺子之战(离婚夺子大战时有发生)(3)

01

前妻拒绝王先生与孩子见面

王先生去法院咨询,他离婚后孩子由前妻抚养,离婚时约定他一个月可以两次去看孩子。但现在前妻一直拒绝让王先生和孩子见面。

为此,王先生曾找过前妻的单位、社区等请求帮助,但并没有实质进展。“再这么下去孩子的成长会受到影响的,我必须要见孩子。”王先生想知道他的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法 官 点 评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探视行为本身的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配合对方行驶探视权的一方,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详见《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

同时,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经常以不合理的理由阻止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导致严重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另一方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02

行使探视权不能影响孩子正常生活

小丽和小勇在2015年结婚,2016年女儿出生。2017年,小丽夫妇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女儿由小丽抚养。由于离婚前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争议很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小勇认为,在离婚之前自己父母对女儿的感情非常深厚,离婚后要求每周多次探望女儿。而小丽以孩子太小为由只允许张勇每周探望一次。小勇对此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周六日女儿随小勇及其家人居住。

关于探视次数和时间,法院认为孩子目前年幼,探视次数不宜过多。为了孩子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对小勇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周六日随其家人居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小勇于每周六早上9点,从小丽住处将孩子接走,并于当天18时前将孩子送回小丽住处,小丽有协助义务。

法官点评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看到这样的纠纷发生,有的未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或母,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对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探望方式。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内容。

探视权约定不明 易产生纠纷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与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庭长黄文娣介绍,具体说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短时间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见面。

较长的时间探视,如把孩子接回家里过个周末或小住几天等。

“在夫妻离婚时,要约定孩子的探视权,而且,这种约定尽量要具体且可行。”黄文娣介绍说,在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的探视权不可行等情况大量存在,这也导致了离婚双方日后就此问题产生纠纷。

至于探视权具体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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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8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黄文娣认为,每个家庭环境不同,探视权约定情况也不同。但探望权的一个核心标准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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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行使探视权时,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刚出生至3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如上述案例2中的判决,就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因素。

3~10周岁的孩子,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

对10~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现实中,有的父母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有的父母带着未成年孩子去酒吧喝酒,甚至带着孩子去吸毒,这些都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中止。

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尽可能给孩子“健全的爱”

离婚时,受伤害最深的不是夫妻双方而是他们的孩子;

离婚后,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则会使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从办案的实际来看,不给对方探视的原因无非有几种:

双方互相“怄气”,因爱生恨,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总想以孩子来“惩罚”对方,如不给对方看孩子,甚至要隔断对方与孩子的联系。

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以打着看孩子的名义,对另一方纠缠不清,甚至去打扰对方的生活。

离婚双方就探视权的争议具体如何不是关键

关键要让孩子不因离婚而缺失健全的爱

不因探视问题而再受伤害

结合多年办案实践,黄文娣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执行离婚纠纷时,要多做调解工作,要丰富调解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的矛盾、痛苦不应转嫁、发泄到子女身上,拒绝、阻碍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应当尽量详尽且具有可执行性,尽量避免将处理探视权的“锅”甩给后面的执行环节。

另一方面,也希望全社会能够营造一种理性的氛围,避免将阻止探视作为“惩罚”与报复对方的手段,避免以所谓的会带坏孩子为借口给孩子的成长设上“藩篱”,让自私与恨意再传递给下一代。

但无论孩子归谁,不管怎样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都别拿孩子当做报复对方的武器,更别忘记让孩子知道:你们曾经非常相爱,你们也将永远地爱着孩子。

素材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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