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的解释(研读婚姻法34)
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的解释(研读婚姻法34)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处有一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则债权人无需举证,由举债人配偶举证反驳;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值得一提的是,《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原文仅仅有4条,但是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因为这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正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次解释的出台也许能让家务事也有法可依。
本次解释最重要的就是明确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重要,过去被人们诟病的“24条”即从2004年开始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不要小看了这短短的一条解释,它可能让你在一夜之间就倾家荡产,并背上巨额债务。
那么如果夫妻二人联手欺骗债权人,债权人是否会因为只有一人签字而无法向另一方追偿了呢?这就要看这笔欠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高法对此的解释是: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衣食住行、医疗文娱通讯等)以外,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也都包含在共同债务内。而且随着法律的完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付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大。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处有一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则债权人无需举证,由举债人配偶举证反驳;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最高法还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下法院可能有得忙活了。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的法律解释对债务人来讲是春临大地,但是对债权人来讲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好消息,怎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怎么防止夫妻联手或暗中联手逃避债务应该是每个相关人要考虑的事情。最后送大家一句话,有钱是好事,放债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