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方起诉索要房产一半:男方出首期负责月供
分手后男方起诉索要房产一半:男方出首期负责月供
小刘和小陈系大学同学,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为筹备结婚,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在广东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款为77万元。其中,首付款20万元由小刘父亲出资,剩余57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小陈。 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一年后小陈与另一男子结婚。小刘将前女友小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珠海市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故在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法院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小刘所有,被告小陈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斗门法)
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