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先行:联盛律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分享
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先行:联盛律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分享1、接案前及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前后鉴定调试,在每一个细节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本案中,联盛律师展现了法律服务方面的雄厚实力和专业素养,主要体现在:2020年5月某外地公司向江阴方A、B采购熔喷布大型生产线,签订了二手熔喷线买卖合同,价款1400万元。合同约定了熔喷机和熔喷布质量标准,调试合格并包出布。外地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余款未支付。经过安装调试外地公司进行生产,2020年5月底下旬,外地公司提出设备并未出布,多次调试仍然未出,外地公司立即诉讼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接案后,经详细了解案件整个过程,并提前考虑到勘查现场的重要性,发现外地公司存在擅自改装生产线的情况,固定了证据为后期诉讼做好准备。案件评析
【案例一】
某外地公司诉江阴A、B买卖合同纠纷案,联盛律师通过前期至外地现场勘查固定证据、提出异议,最终说服法院设备调试使用损毁,需要恢复原状后才可鉴定。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另行提出反诉请求。最终法院本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支持我方反诉请求,我方取得案件全胜。
承办律师:缪申周、卞淼浩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外地公司向江阴方A、B采购熔喷布大型生产线,签订了二手熔喷线买卖合同,价款1400万元。合同约定了熔喷机和熔喷布质量标准,调试合格并包出布。外地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余款未支付。经过安装调试外地公司进行生产,2020年5月底下旬,外地公司提出设备并未出布,多次调试仍然未出,外地公司立即诉讼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接案后,经详细了解案件整个过程,并提前考虑到勘查现场的重要性,发现外地公司存在擅自改装生产线的情况,固定了证据为后期诉讼做好准备。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联盛律师展现了法律服务方面的雄厚实力和专业素养,主要体现在:
1、接案前及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前后鉴定调试,在每一个细节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2、提前做好准备,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对于诉讼开庭前,代理人与当事人至外地公司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特别重要,对后期案件的审理 鉴定起了关键性作用,如果没前期的努力后面很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3、关注案件当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坚持到底捍卫权益,在鉴定调试过程中产生了多次纠纷和争论,外地公司代理人没有仔细考虑就答应恢复交付状态鉴定,是最致命的失误,使得我方在现场勘验时能够取得前后对比不一致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
4、在鉴定结论对我方不利时,深入研究熔喷专业技术问题,最终扭转了判决结果取得全胜。
当事人和代理人精疲力竭时,甚至当事人自己都要放弃时,联盛律师继续坚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到最后绝不懈怠。
【案例二】
某江阴B公司诉江阴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院启动司法鉴定后,代理律师通过鉴定勘察取证,最终在全力争取下终止鉴定,并取得案件全胜。
承办律师:吴赢、徐梦潇、俞坚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江阴B公司向江阴A公司采购熔喷布大型生产线,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款458万元。合同约定了详细的熔喷机和熔喷布质量标准,远高于国家标准。B公司在2020年5月3日付清了全款,A公司从2020年5月3日开始陆续发货。
B公司自2020年5月24日起就通过微信向A公司不断提生产线存在的各种问题,A公司方面也一直通过微信以及现场售后的方式回应解决,最后的书面会议记录显示熔喷布仍然存在部分飞花、晶点问题。2020年6月底B公司以逾期交货及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起诉至江阴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458万元。
联盛律师接案后,经详细了解B公司存在擅自改装生产线的问题,但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诉讼技巧取得了关键性证据。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对方代理人存在案件考虑不周并败诉的情况,主要体现在:
1、对方代理人庭前没有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没有了解到生产线存在改装的情况,在法庭第一次组织谈话就贸然带技术人员到庭。虽然,法庭没能做到B公司擅自改装的笔录,但是我方突然的发问下,B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了下意识的回应,在法官心中留下一定内心心证,虽在后续的庭审中,该技术人员就再也没有到庭,但是所造成的影响难以磨灭。
2、对方代理人没有仔细考虑就答应恢复交付状态鉴定,是最致命的失误,使得我方在现场勘验时能够取得前后对比不一致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如果对方代理人坚持现场生产线就是交付状态,或者主张A公司自行对生产线进行了装备调整,应由A公司恢复交付状态。那么,从全案证据看,A公司前后多次调试、售后服务且从未提出B公司擅自改装,法院有可能推定现场生产线就是交付状态,即使与合同配置不同,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以现场生产线作为鉴定标的完成司法鉴定,最终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从各角度全面分析案情,切不可盲目下结论,联盛律师团队化办案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案件分析考虑不周的情况。
【案例三】
苏州C公司诉江阴D公司合同纠纷案,多层次论述确立合伙法律关系,案件全胜后积极与对方达成和解,彻底定纷止争。
承办律师:俞坚、徐梦潇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苏州C公司与江阴D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提供五条全自动KN95口罩生产线,D公司提供生产场所及人员、资质。协议约定D公司需保证7天内有效产出,否则按照三万元/条/天给予C公司补偿,总计不超过30天;若30天仍不能产出,D公司应按照150万元/条一次性支付给C公司。C公司认为D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巨大损失。
为此,C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①D公司支付C公司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有效产出应支付的补偿款450万元;
②D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口罩生产线货款150万元/条,合计750万元;
③上述两项合计1200万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联盛律师接案后,发现存在以下难点:
1、案涉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更倾向于买卖合同,从合同条款看,C公司主张的补偿款和货款依据较为充分;
2、D公司在合作开始后,证据意识薄弱,没有妥善保存生产的有关数据、证据,在熔喷布行情下跌后没有及时与C公司有效沟通并留存证据;
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D公司在C公司提出要求支付补偿款和货款时,没有提出否认或反对。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疫情期间合作生产涉疫物资亏损后,提供设备方起诉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最终通过积极抗辩而判决被告无需担责的成功案例。
2020年疫情发生后,江苏地区有大量投资者看到商机,进行涉疫物资及设备的生产、投资、合作。疫情缓和后,又有大量投资亏损者提起诉讼。在很多涉疫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订立不规范,往往存在争议。将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还是合伙合同存在天壤之别。
本案中,联盛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深入交流,仔细钻研全案证据,深入剖析合同细节,积极运用《民法典》最新规定,程序上尽早向法院提交观点,多渠道强化法官自由心证,最终将合同性质从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改变为法院认定的合伙合同,取得胜诉判决。
当前,无锡地区正着力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联盛律师通过积极应诉,组织证据抗辩,充分利用《民法典》合伙合同最新规定,最终帮助合法投资、守法经营、用法维权的投资者在异地法院成功获得胜诉判决,免于担责,此举对稳定投资人信心、维护市场交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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