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中公证价值的体现:案例让你理清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公证
在遗产继承中公证价值的体现:案例让你理清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公证民法典索引:上述房产虽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的1/2份额才是李女士的遗产。公证机构只能办理李女士的遗产继承公证,属于王先生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案例1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已于一年前过世,夫妻双方将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现在王先生想把房屋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小王。公证员解析:
继承公证是公证处的常规业务,在公证处的日常案件中占比很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国家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原本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变得让人觉得越来越“复杂”,你是否真的了解继承法律关系具体是什么?格尔木市公证处公证员为您带来重阳节温暖关怀,倾情解析错综复杂的继承公证。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这一概念很好理解,但是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在很多细节上存在误区。
案例1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已于一年前过世,夫妻双方将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现在王先生想把房屋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小王。
公证员解析:
上述房产虽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的1/2份额才是李女士的遗产。公证机构只能办理李女士的遗产继承公证,属于王先生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2
继子女、外嫁女儿没有继承权?小赵的父亲老赵刚去世不久,老赵的父母都先于老赵过世,但老赵生前有过两段婚姻关系。据小赵说,自己的母亲在生下姐姐和自己后没多久就因病去世了。后来,父亲又再婚,继母孙阿姨也是二婚,还带了一个10岁的女儿小丽。之后大家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多年,继母孙阿姨在前几年去世了。小赵表示,父亲留下的房子是再婚前购买的,和小丽没有关系。而且自己的姐姐也已经外嫁好多年,这房子的继承人只有自己。
公证员解析:
首先,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其次,老赵与孙阿姨再婚时,继女小丽未成年,后一起生活多年。因此小丽与老赵形成了扶养关系,亦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3
被继承人突然死亡,不知道银行密码怎么办?父亲去世的突然,小张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父亲名下还有银行卡若干,但不知道密码,小张该如何查询父亲名下的存款余额呢?
公证员解析:
小张可以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银行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法规索引:
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有的银行无需提供《存款查询函》,具体请向银行咨询。《存款查询函》仅用于查询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作为相关财产支付或者过户的凭据。小张如需取出存款,则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例4
案例4:可否事先约定放弃继承权?父母原先有旧房子一套,我出钱改建后由父母居住。2000年,我、哥哥和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在父母去世后归我,哥哥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2019年,父母相继去世。请问:哥哥的放弃行为有效吗?
公证员解析:
协议中哥哥的声明行为不产生放弃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放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协议书中哥哥明确表示在父母去世后其放弃父母名下的房产。但是,该协议签署在2000年,而此时父母均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在此时,哥哥所做的放弃的意思表示并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案例5
丧偶后再婚,对之前配偶的遗产还有继承权吗?我与前夫于2000年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02年,前夫出车祸死亡,2005年我带着孩子再婚,现前夫的父母认为我已经改嫁,无权继承,他们要求继承前夫的房子,请问:我是否有继承权?
公证员解析:
有继承权。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地位并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变。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财产,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对丈夫的遗产,虽然妻子再婚,依然享有继承权。因为妻子对已故丈夫遗产的继承权,是基于与其丈夫生前的婚姻关系所发生的,它不以丈夫死后妻子是否再婚而转移。
综合上述案例,建议办事群众遇到遗产继承这一情况时,一要及时办理继承公证 时间越久继承关系越复杂,可能还会引发新的家庭矛盾。二要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数量。三要理清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形,可以前往公证处咨询让公证人员先帮忙理清法律关系,切莫盲目排除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