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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用期单方面解聘:事业单位在试用期解聘的

事业单位试用期单方面解聘:事业单位在试用期解聘的法院认为,关于是否撤销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一项,刘某在试用期内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严谨、细致、缜密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足以证明刘某存在试用期不胜任岗位的事实。刘某主张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第三十三条,S管理中心未在解除聘用合同前对其调整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7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1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对于试用期解除聘用合同有相关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但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并无试用期解除聘用合同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事业单位试用期单方面解聘:事业单位在试用期解聘的(1)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聘用合同,无需履行调整岗位程序

北京市S管理中心(以下简称S管理中心)系北京市某局举办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同时为北京市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2018年9月5日,S管理中心在北京市某局官网公示内容如下: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2018年北京市某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公告》……,面试、体检和考察等规定程序,确定韩某、刘某分别为综合管理岗、财务管理岗拟录用人员,现予公示。2020年3月3日,刘某与S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试用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第二条约定:甲方(S管理中心)聘用乙方(刘某)在办公室部门从事一级科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九级职员管理岗位......第十三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2020年3月25日,S管理中心向刘某送达《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载明:本单位与刘某于2020年3月3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制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9日解除。2019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的考核评分均不合格且告知给刘某。

2020年7月31日,仲裁委就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S管理中心人事争议一案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和申请。刘某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S管理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刘某主张根据聘用合同第三十三条和聘用合同制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S管理中心除需证明试用期内其本人不符合岗位要求外,还应结合其本人是否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事宜,但对方并未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撤销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一项,刘某在试用期内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严谨、细致、缜密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足以证明刘某存在试用期不胜任岗位的事实。

刘某主张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第三十三条,S管理中心未在解除聘用合同前对其调整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7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1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对于试用期解除聘用合同有相关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但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并无试用期解除聘用合同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沿革及变化,本院认为S管理中心在解除聘用合同前未对刘某进行调岗不构成违法解除。综上,本院对刘某要求撤销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恢复人事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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