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代加工合同违约与赔偿,承担合同履行后

代加工合同违约与赔偿,承担合同履行后2、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用等由反诉被告承担。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加工费281837元及利息(以28183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反诉被告:张三 ,男,汉族,1944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8。住址:河南省 州市 石 门村5组。电话:1 007952。反诉请求: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 电电​石墨 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 00170458006L住所: 市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三甫,董事

反诉被告:张三 ,男,汉族,1944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

号:41108。住址:河南省 州市 石 门村5组。电话:1 007952。

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加工费281837元及利息(以28183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用等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李四 系反诉原告股东及员工,2017年4月26日,代表电电公与张三 签订了《加工协议》,协议约定电电公司为张三 加工产品,质量约定按张三 加工要求生产,计量标准为加工费以生块重量计算,双方并就产品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电电​公司便按约定为张三 加工产品,张三 陆续向电电公司支付了加工费用。2018年11月7日,李四 代表电电公司与张三 就双方间的加工事宜、费用核算进行沟通,当天经对账,双方签订《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显示:张三 拉走生块335吨、已付款项为26.5万元,总合计费用为546837元,欠款为281837元。

反诉原告多次向张三 主张支付所欠的加工费用281837元,均被拒绝,而张三 却以不当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反诉原告退还并赔偿各项款项,故反诉原告不得以提起反诉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电电​石墨 制品有限公司

代加工合同违约与赔偿,承担合同履行后(1)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