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物质名称 |
CAS No. |
作为中间体使用时的特定豁免或其它规定 |
1 |
四溴二苯醚 |
40088-47-9等 |
1.当物质中四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以重量计),Article 4(1)(b)适用。 2.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2010年8月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四溴二苯醚。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
2 |
五溴二苯醚 |
32534-81-9等 |
1.当物质中五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以重量计),Article 4(1)(b)适用。 2.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2010年8月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五溴二苯醚。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
3 |
六溴二苯醚 |
36483-60-0等 |
1.当物质中六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以重量计),Article 4(1)(b)适用。 2.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2010年8月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六溴二苯醚。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
4 |
七溴二苯醚 |
68928-80-3等 |
1.当物质中七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以重量计),Article 4(1)(b)适用。 2.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2010年8月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七溴二苯醚。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
5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等 |
1.当物质中十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以重量计),Article 4(1)(b)适用。 2.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 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前提是成员国在2019年12月之前按照公约向欧盟委员会报告: (a)用于制造飞机,在2019年3月2日之前申请型号认可,并在2022年12月之前收到批准,直到2023年12月18日,或者在有持续需要的情况下,直到2027年3月2日; (b)用于制造下列任何一种零件: (i)已在2019年3月2日之前申请,并在2022年12月之前收到型号批准的飞机,2023年12月18日之前生产的,或者在有持续需求的情况下,2027年3月2日之前生产的飞机,直至该飞机的使用寿命终止; (ii)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生产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7/46/EC号指令范围内的机动车,直至2036年或这些机动车辆的使用寿命结束(以较早日期为准); (c)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 4.第3(b)(ii)点提到的用于汽车的备件的特殊豁免应适用于以下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商用十溴二苯醚的制造和使用: (a)动力总成和引擎盖下的应用,例如电池质量导线,电池互连线,移动空调(MAC)管道,动力总成,排气歧管衬套,引擎盖下的隔热层,引擎盖和线束(引擎线等),速度传感器,软管,风扇模块和爆震传感器; (b)燃油系统的应用,例如燃油软管,燃油箱和车身下方的燃油箱; (c)烟火设备和受烟火设备影响的应用,例如安全气囊点火电缆,座椅套/织物(仅指与安全气囊有关的)和安全气囊(正面和侧面)。 5.2019年7月15日之前投放联盟的物品允许含有十溴二苯醚。 Article 4(2) 的第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6.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使用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应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通过标签或其他方式进行识别。 7.因第3点中为特定豁免目的进口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允许投放市场和使用,直到这些豁免到期为止。第6点应适用,如此类物品是根据第3点的豁免规定生产的。在相关豁免期满之日已经使用的此类物品可以继续使用。 8.在此条中,“飞机”是指: (a)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16/2008号条例签发的型式证书生产的民用飞机,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国家法规颁发的设计批准生产的民用飞机,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已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了适航证书; (b)军用飞机。 |
6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1763-23-1;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4151-50-2; 31506-32-8; 1691-99-2; 24448-09-7; 307-35-7等 |
1.当物质或混合物中的PFOS浓度小于或等于10mg/kg(0.001%以重量计),Article 4(1)(b)适用。 2.Article 4(1)(b)适用于PFOS含量低于0.1%(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ug/m2的纺织品和其它涂层材料。 3.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组分的物品,可继续使用。Article 4(2)的第3、4段适用于该类物品。 4.如果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最小化,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以下用途的PFOS生产和投放市场: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防雾剂。如果在2024年9月7日前有使用PFOS的成员国向委员会报告淘汰PFOS的进展并证明延长该用途豁免的必要性,委员会经审核、评估后应于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继续延长该豁免期限(至多5年)。如果此类豁免关系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1/EC范围内的设备中的生产和使用,2008/1/EC指令Article 17(2)第2段中所述防治和降低PFOS排放的相关最佳可用技术适用。 5.一旦标准被欧盟标准委员会(CEN)采纳,则应该被用作判定第1段和第2段中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是否合格的分析测试方法。任何其他可证明与之等效的的分析测试方法可作为CEN标准的替代。 |
7 |
DDT 2 2-双(4-氯苯基)-1 1 1-三氯乙烷 |
50-29-3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8 |
氯丹 |
57-74-9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9 |
六氯环己烷,包括林丹 |
58-89-9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319-84-6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319-85-7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608-73-1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0 |
狄氏剂 |
60-57-1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1 |
异狄氏剂 |
72-20-8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2 |
七氯 |
76-44-8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3 |
硫丹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
1.2012年7月10日前已投入使用的含有硫丹组分的物品,可继续投放市场和使用。 2.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1点所涉及的物品。 |
14 |
六氯苯 |
118-74-1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5 |
十氯酮 |
143-50-0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6 |
艾氏剂 |
309-00-2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7 |
五氯苯 |
608-93-5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18 |
多氯联苯(PCB) |
1336-36-3等 |
在不违背96/59/EC指令的情况下,在该法规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物品仍允许使用。 成员国应尽快但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识别并淘汰多氯联苯含量大于0.005%且体积大于0.05dm3的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其他装有液体的容器) |
19 |
灭蚁灵 |
2385-85-5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20 |
毒杀芬 |
8001-35-2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21 |
六溴联苯 |
36355-01-8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
22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1.当物质、混合物、物品及物品的阻燃部分中六溴环十二烷浓度等于或小于100mg/kg(0.01%以重量计),Article 4(1)(b)适用,委员会将于2019年3月22日前进行审查。 2.符合欧盟法规(EU)2016/293和委员会实施决定第2016/C12/06号规定,在2018年2月21日之前已用于建筑物的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发泡聚苯乙烯制品,以及2016年6月23日之前已用于建筑物的含六溴环十二烷的挤塑聚苯乙烯制品可继续使用。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3.在不违背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前提下,2016年3月2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应采用标签或其他手段加以识别。 |
23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2012年7月10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含有六氯丁二烯的物品允许投放市场和使用。 2.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1点所涉及的物品。 |
24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等 |
Article 4(1)(b)适用于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含量等于或低于5mg/kg(0.0005%以重量计)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
25 |
多氯化萘 |
70776-03-3等 |
1.2012年7月10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含有多氯化萘的物品允许投放市场和使用。 2.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1点所涉及的物品。 |
26 |
短链氯化石蜡 |
85535-84-8等 |
1.作为豁免,SCCPs含量低于1%(以重量计)的物质或混合物,或含量低于0.15%(以重量计)的物品允许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2.以下使用应被允许: (a)2015年12月4日前已投入使用的含有SCCPs的采矿业中的传输带和大坝密封胶; (b)2012年7月10日前已投入使用的含有SCCPs的物品,不包括(a)中所指物品。 3.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2点所涉及的物品。 |
27 |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i)全氟辛酸,包括其支链同分异构体; (ii)全氟辛酸的盐类; (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是指任何可以分解产生PFOA的物质,包括任何碳链结构含有支链或直链的全氟庚烷基且具有(C7F15)C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物质不属于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 (i)C8F17-X X = F Cl Br; (ii)具有CF3[CF2]n-R’结构的全氟聚合物,这里的R’可以是任何官能团 n> 16; (iii)含8个及8个以上碳原子的全氟羧酸(包括它们的盐类、酯类、卤化物和酸酐); (iv)含9个及9个以上碳原子个数的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它们的盐类、酯类、卤化物和酸酐); (v)本附件中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
335-67-1等 |
1.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适用于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浓度小于等于0.025mg/kg(0.0000025%以重量计)的PFOA或其盐类。 2.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适用于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浓度小于等于1mg/kg(0.0001%以重量计)的单个PFOA相关化合物或PFOA相关化合物组。 3.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适用于作为REACH法规第3条第15(c)点定义的可转移的分离中间体,且全氟碳链小于等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的生产过程符合REACH法规第18(4)(a)至(f)条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的,存在于物质中的浓度小于等于20mg/kg(0.002%以重量计)的PFOA相关化合物。委员会应在2022年7月5日前审查和评估该条豁免。 4.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适用于存在于通过电力辐射或通过热降解产生的PTFE细粉中,以及用于工业及专业用途的含有PTFE细粉的混合物及物品中,浓度小于等于1mg/kg(0.0001%以重量计)的PFOA及其盐类。在 PTFE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所有PFOA的排放,如果不可能,应尽可能减少。委员会应在2022年7月5日前审查和评估该条豁免。 5.作为豁免,应允许用于以下目的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 (a) 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工艺或蚀刻工艺,直至2025年7月4日; (b) 用于胶片的感光涂层,直至2025年7月4日; (c) 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液体伤害的防油及防水纺织品,直至2023年7月4日; (d) 侵入式或植入式医疗设备,直至2025年7月4日; (e) 生产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二氟乙烯(PVDF),用于制造: (i) 高性能、耐腐蚀的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用纺织品膜; (ii) 工业废热交换设备; (iii) 能够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胶;直至2023年7月4日。 6.作为豁免,应允许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用于已安装在系统上的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级火灾)的灭火泡沫,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直至2025年7月4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b)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测试,除非其释放物能被控制; (c) 自2023年1月1日起,仅允许在可控制所有释放物的场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 (d)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库存应按照法规第5条进行管理。 7.作为豁免,应允许将含全氟辛基碘的全氟辛基溴用于生产药品,委员会应在2026年12月31日,其后每四年以及2036年12月31日进行审查和评估。 8.允许在2020年7月4日之前已在欧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继续使用。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此类物品。 9.作为豁免,出于以下目的,2020年12月3日之前允许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a) 欧盟法规(EU)2017/745范围内的除可植入设备外的医疗设备; (b) 乳胶印刷油墨; (c) 等离子纳米涂层。 10.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适用于除侵入性设备和可植入设备以外的医疗设备中存在的、浓度小于等于2mg/kg(0.0002%以重量计)的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物质。委员会应在2023年2月22日之前对该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
28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 |
该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抑或是存在于物品中,均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