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收入要交增值税吗?取得违约金应当缴纳的税收问题
违约金收入要交增值税吗?取得违约金应当缴纳的税收问题(一)与违约金直接相关的条款及文件我国税法并无单独针对违约金的特别规定,针对违约金的处理,一般散见在各个具体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经笔者搜索,目前与违约金相关的税收条款、文件如下:注意在明确收取违约金可能涉及的税种后,我们对与违约金有关的税法条文进行分析。
导语:之前我们对于取得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得出结论:只有在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时,由销售方基于交易顺利完成或部分完成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当开具发票。其余情况,均无需开具发票。
本篇中,我们就取得违约金具体应当缴纳何种税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可能涉及的税种我现行税法共规定有18个税种,分别为增值税、附加税费、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因违约金属于交易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故排除非基于交易行为而产生的税收,剩下针对交易行为而征税的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注意
- 对于印花税,只有合同订立即需要贴花,与违约与否无关。故印花税不属于针对违约金而产生的税种。
- 对于烟叶税,其纳税人仅为收购烟叶的单位,范围过小,故本文不再对将烟叶税纳入分析范围。
在明确收取违约金可能涉及的税种后,我们对与违约金有关的税法条文进行分析。
我国税法并无单独针对违约金的特别规定,针对违约金的处理,一般散见在各个具体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经笔者搜索,目前与违约金相关的税收条款、文件如下:
(一)与违约金直接相关的条款及文件
以下条款或文件中,直接提到“违约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二条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第八条
5.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6.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八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8.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9.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第五条
10.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第三条
11.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二)与违约金间接相关的条款
以下条款中虽未提到“违约金”,但与违约金间接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九条
上述条款及文件共14项,数量非常少,其中2个文件已经失效。笔者之所以把失效的文件也列入分析,主要是因为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实在太少,只好再找些失效的文件用作参考。
三、取得违约金的情形及逐个分析实践中,取得违约金的情形多种多样,但其税收处理受四个因素影响,分别为:收款方的角色、收款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交易标的的性质。
针对上述四种情况,结合现行税法的规定,我们分别作出以下分析:
(一)购买方取得违约金的情形
因购买方并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故无需缴纳上述税种。至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则需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深入判断:
1.购买方基于解除合同从销售方取得违约金
此时,因交易未履行,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在会计性质上属于“营业外收入”,购买方仅需缴纳所得税。根据购买方的主体身份情况,分别缴纳税种如下:
(1)购买方属于企业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属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购买方属于自然人的,则无需缴纳任何税收。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个人作为购买方因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情形,并无任何征税的规定。
在原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中,针对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情形,规定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文件失效。而新公告中,并未再针对个人取得违约金的情形作出新的规定。
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目前也无其他最新的征税规定,故针对对于个人作为购买方因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情形,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购买方基于继续履行合同从销售方取得违约金
此时,交易已经履行,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作为销售折让
销售方因违约行为而支付给购买方的价款,如双方约定部分退款,即调整减少销售价款,此时在税法上属于销售折让。从购买方角度而言,属于取回支出的购买款,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注意:
此种情况下,销售方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2)不作为销售折让
如双方未就违约金性质协商一致,此时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会计性质上的“营业外收入”,仅需缴纳所得税。
① 购买方属于企业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购买方属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 购买方属于自然人的,则无需缴纳任何税收。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个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违约金的情形,并无任何征税的规定。具体原因上文已经详细论证,此处不再赘述。
(二)销售方取得违约金的情形
因销售方属于增值税、附加税费、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故销售方从购买方取得违约金的情况下,适用税种情况较为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1.销售方基于解除合同从购买方取得违约金
此时,因交易未履行,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在会计性质上属于“营业外收入”,销售方仅需缴纳所得税。根据销售方的主体身份情况,分别缴纳税种如下:
(1)购买方属于企业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属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购买方属于自然人的,则无需缴纳任何税收。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个人作为销售方从购买方处基于解除合同而取得违约金的情形,并无任何征税的规定。具体原因上文已经详细论证,此处不再赘述。
2.销售方基于继续履行合同从购买方取得违约金
此时,因交易已经履行,销售方从购买方处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税法意义上的“价外费用”,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纳税。具体税种需根据交易标的的性质进行区分:
(1)交易标的为有形货物或无形劳动等增值税应税标的
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应当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应当开具发票。
在缴纳增值税外及附加税费,销售方还需缴纳所得税。对于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此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根据主体的性质以及交易的性质进行区分。如果主体为自然人,则可能按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可能按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交易标的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应当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外,还应当计入价外费用缴纳消费税。
在缴纳上述税费外,销售方还需缴纳所得税。对于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交易标的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应当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外,还应当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契税(注:契税为购买方承担)。
在缴纳上述税费外,销售方还需缴纳所得税。对于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4)交易标的为车辆的
此时,根据《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规定,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应当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外,还应当计入价外费用缴车辆购置税。
在缴纳上述税费外,销售方还需缴纳所得税。对于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5)交易标的为股权等非增值税应税标的
此时,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应当并入价外费用,但仅需缴纳所得税。对于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6)交易标的为进口货物的
对于销售方将货物出口到我国境内,在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关税完税价格,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没有明确征收依据的情况下,此种情形不能计入关税完税价格,不得征收关税。
当然,这块内容笔者没能够深入研究,这个结论仅供参考。等将来有机会再详细调研论证。
综合上述分析,针对收取违约金应当缴纳的税收情况,我们总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节选(一)
10. “价外费用”填写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一、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7.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8.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第三条 三、 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9.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第五条 五、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1.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89]国税油政字第22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你局(89)国税油津政字第3号文收悉。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在华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意见:日中×××株式会社提前终止钻井合同,为补偿损失而支付给日本×××株式会社的违约赔偿金(包括复员费)可不视为船主的租金收入,免予征收租金预提所得税。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国税函〔2006〕86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如果您觉得文章有帮助,请点击右上角“ 关注”,每天及时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个税资讯及筹划与综合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