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意义名词解释,的基本含义之外
基本意义名词解释,的基本含义之外(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今天,恐怕没有一个词,比“法治”更加重要却又充满歧义的了。的确,法治的价值虽然已被普遍认识到,但其具体的含义却没有被统一。中国人越来越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把法治看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并且把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的战略,在某种意义上讲,这实际上是承认了法治乃人类生活的文明方式。但若人们对法治的内涵的理解不明确、不统一,就会削弱这一战略的意义,值得来谈谈。
一般来说,人们谈起“法治”,意思就是指要依照法律来治理,当然立法者自身也得遵照法律。应该说,这也正是法治最基本的含义,因为,法治最基本的价值就是给整个社会树立了规矩,防止人治的无常。这固然是对的,然而,法治的实践却会遇到很复杂的问题,首先,法律的制定本身是否符合人民的普遍意志?其次,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人们在执行时就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如何保持它的一致性?诸如此类。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是通过由人民所选举的代表组成权威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并享有对法律最终的解释权力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即形成所谓的“rulebylaw”。然而,这毕竟只是在形式上解决了问题,并不必然表示实质上一定能够解决。立法机关是表达人民普遍意志的机关,在形式上也具有权威性,但其毕竟是选举出来的,有代表就会有偏有私,人民虽然可通过罢免、任期、监督等方式,甚至通过复核的方式直接参与其中来纠正,但其与“人民”并不能画等号,有时还会意见相左。而且从更深层的角度讲,“人民”是一个虚拟的概念性表述,因为不可能由所有人动手直接行使权力来形成意志。世界法制史上的确有人认为,应当由一个高于我们人自身的东西给我们人确定规矩,而不是由人自身来制定法律和统治我们,如神定法、自然法,他们认为即使由人来制定法律,也应当符合神的意志和自然的规律,形成了所谓的“ruleoflaw”。然而,在笔者看来,即便真的有什么客观规律和神在主宰着我们,但我们所能够感受到的只不过都是统治者的意志罢了,它永远不会高出于并脱离“人”本身,统治人的永远是人,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它只不过把自己的意志外化为“神的意志”或“自然规律”要求人们遵守罢了。
其实,无论是“rulebylaw”式的法治,还是“ruleoflaw”式的法治,我们探讨法治的原则和做法时都首先要认识到治者与被治者都是人,也只有把视野放在理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把法治的方式和艺术放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去思考,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和触摸到法治的真谛。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