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3000意味着什么?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3000意味着什么?试用期期限二、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 笔者经常会看到用人单位约定1年零1天,或3年零1个月等各种奇怪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企业的HR对于“不满”、“以上”等用语在法律语境中是否包合“本数”缺乏概念,这需要借助于《民法通则》中对“本数”的界定来理解,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由此可见,3年期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1年整的劳动合同则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无需为了“凑足”试用期而增加劳动合同期限。3、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即可以约定6个月或短于6个月的试用期。 1年期的合同和3年期的合同能约定多长的试用期?
一、试用期的法定上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确定试用期期限,但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即可以约定1个月或短于1个月的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即可以约定2个月或短于2个月的试用期;
3、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即可以约定6个月或短于6个月的试用期。
1年期的合同和3年期的合同能约定多长的试用期?
笔者经常会看到用人单位约定1年零1天,或3年零1个月等各种奇怪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企业的HR对于“不满”、“以上”等用语在法律语境中是否包合“本数”缺乏概念,这需要借助于《民法通则》中对“本数”的界定来理解,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由此可见,3年期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1年整的劳动合同则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无需为了“凑足”试用期而增加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长或缩短对劳动者的考察期限,但是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对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都是对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一般来说,劳动者对于“提前转正”都会欣然接受,提出异议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关于试用期的延长,经常会引发争议和纠纷,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长,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因此,未经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延长试用期,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即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的总期限也必须在前述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内,即如果企业之前已经约定了法定上限作为试用期期限,则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延长。
3、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协商及一致意见的达成,均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否则,试用期届满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权利,而只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HR应对】
1、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合法合理的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并非越长越好,也不应当千篇一律,企业HR应当针对不同的劳动者、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进行“个性化”的设置。对于那些背景不是很了解的员工和需要较长时间考察的岗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法定上限的试用期;对于那些背景较为熟悉的员工和不需要较长时间考察的岗位,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设置一个较短的试用期。
2、企业应当谨慎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如果企业要在法定上限内延长试用期,企业HR应当注意,首先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与员工达成一致或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为了避免事后取证难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的,让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