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嫁女儿被丈夫毒打三年残疾(江苏一对父母不想让儿子打光棍)
远嫁女儿被丈夫毒打三年残疾(江苏一对父母不想让儿子打光棍)小芳结婚,并非出自本意,而是被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此外,如若想要撤销,需在形成婚姻一年内提出,不然视作有效婚姻。小芳嫁去后,由于年幼,知识了解匮乏,没有想到走撤销婚姻这条路,这为她后来吃官司埋下了隐患。小芳孤立无援,哭着走进了龙家。1983年10月,两家草草摆了酒席,将小芳嫁出。此后,小芳与龙某祥形成事实婚姻。根据原《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小芳父母重男轻女的观念很严重,他们打心底认为女儿终归要嫁出去,是个赔钱货,只有儿子才能传承家业、进行养老。因此,二人从未给小芳一个好脸色,还让学业优秀的她早早辍学,以省下钱供哥哥读书。上个世纪80年代,小芳哥哥在父母的偏爱之下,越长越歪,养出了一身臭习惯,方圆几里没有一个女子瞧得上他。正在父母为“传宗接代”发愁时,邻村龙家送来了好消息,说是愿意将女儿嫁出,不过得让小芳嫁给龙家儿子龙某祥。
重男轻女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它重视男性的权利和利益,而将女性定义为男性的附属,并限制她们的发展机会和人身自由。这种观念受到落后生产力的影响,常见于父权社会,在上个世纪的偏远地区,也零星存在着。
江苏淮安的小芳就成为了“重男轻女”的牺牲品。她的父母心心念念为儿子传宗接代,全然不顾她的想法,将其嫁给了儿媳的哥哥,以换得儿媳进入家门。这种换婚的做法损害了小芳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很多伦理,乃至法律方面的问题。
按照常理而言,两场婚事中,小芳明显是受害者,但最后却被夫家告上了法庭,很可能受到刑事责罚,这是怎么回事?
小芳出生于淮安一个贫困的农户家庭,有一个不学无术的哥哥。相比哥哥的奸猾泼皮,小芳显得十分优秀,不仅是干农活的好帮手,还是班主任口中的尖子生。尽管如此优秀,她女儿身这一个“缺点”,在其父母眼里就成了一文不值的人。
小芳父母重男轻女的观念很严重,他们打心底认为女儿终归要嫁出去,是个赔钱货,只有儿子才能传承家业、进行养老。因此,二人从未给小芳一个好脸色,还让学业优秀的她早早辍学,以省下钱供哥哥读书。
上个世纪80年代,小芳哥哥在父母的偏爱之下,越长越歪,养出了一身臭习惯,方圆几里没有一个女子瞧得上他。正在父母为“传宗接代”发愁时,邻村龙家送来了好消息,说是愿意将女儿嫁出,不过得让小芳嫁给龙家儿子龙某祥。原来龙某祥与小芳哥哥一样,浑身坏毛病,同样30好几也讨不到媳妇,便想出了“换婚”的骚主意。
小芳不过15岁,根据原《婚姻法》规定,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她的父母可不管是15,还是51,他们眼里只有小芳哥哥不断上涨的岁数,再不娶媳妇,香火就要断了。于是,他们威逼小芳嫁人。
小芳孤立无援,哭着走进了龙家。1983年10月,两家草草摆了酒席,将小芳嫁出。此后,小芳与龙某祥形成事实婚姻。根据原《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小芳结婚,并非出自本意,而是被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此外,如若想要撤销,需在形成婚姻一年内提出,不然视作有效婚姻。小芳嫁去后,由于年幼,知识了解匮乏,没有想到走撤销婚姻这条路,这为她后来吃官司埋下了隐患。
龙某祥结婚时30岁,比小芳大了15岁,巨大的年龄代沟横亘眼前,即使日日生活在一起,小芳也难以喜欢上对方,而龙家仅将她当成生孩子的工具,从来没有善待她,所以这段婚姻满是疮痍。1984年,小芳16岁,顺利生下一个孩子。
将小孩养至16岁,有了自己谋生的能力,小芳放下心来,坐上了前往常州的火车,决定与不堪的过往彻底决裂。到了常州,她认识上于某。于某是一个瓦工,年龄比小芳稍大,他看小芳人生地不熟,处处好心帮扶。
小芳心生感激,随着接触增多,感激变成了好感。于某单身,他听到小芳的过往,没有嫌弃对方有过丈夫、孩子,反而心中起来了怜惜之情。因此,二人惺惺相惜,走到了一起。
两人共同生活了18年,并生下一个儿子。这十多年来,小芳从来没有想过回故乡看过一眼,也不打算再与它有任何纠葛。然而,想法永远抵不过现实,2018年,小芳生了一场大病,需要医保报销,而她的户口还在龙家,报销不方便。于是,她再次踏上故土。这一次,有于某作伴,小芳不再是孤军奋战。
龙家人见小芳身旁站着一个男人,无情地指责她是荡妇,不要脸。小芳心中委屈,也更加坚定了斩断这段不堪过往的决心,遂提出离婚。龙某祥时值60多岁,一把年纪的他,不愿意轻易放小芳走,可小芳去意已决。双方僵持之间,龙某祥不顾情面,直接将小芳告上了法庭。
他以什么状告呢?重婚罪。前文有过叙述,小芳是被迫嫁给龙某祥,有权利申请撤销掉这个婚姻。如果说,她是一直处于被龙家人控制的状态,不方便在一年内申请,那么她离开淮安,到达常州,算作摆脱了龙家的阴影,这时可以再重新计算一年,但小芳与于某在一起18年,早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
小芳嫁人时,仅仅15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过她与龙某祥摆设了婚席,还一同育有一个孩子,生活了17年,这俨然是夫妻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在我国,事实婚姻有效,认作为法定夫妻。
小芳在与龙某祥婚姻有效的前提下,与于某同居在一起,生下儿子,一家三口共同生活了18年,两人虽未领证,却形同夫妻,也属于事实婚姻。因此,小芳涉嫌触犯了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法院考虑到事实特殊,主张双方和解。小芳与龙某祥的孩子这时也长大成人,能自己分辨善恶,他深知母亲的不容易,所以作为两家的粘合剂,他主动承担起责任,两边协调。最终,龙某祥答应了离婚。这场不堪“换婚”,终于落下帷幕。
小芳与于某也算有了一个比较好的结局;龙某祥本意是想要一个香火,现今儿子长大懂事,也有了寄托。两家看似完整,但如果没有重男轻女之存在,小芳想必也不用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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