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在异地后期怎么强行执行?终本案子后老赖
老赖在异地后期怎么强行执行?终本案子后老赖“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之规定。这里还要谈一个对“外地”范围的界定问题。根据法条规定,“外地”包括目前执行法院辖区外的所有地方。之所以如此定义,是因为依据规范“全案委托”事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第一次修正并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按照最高法的规定,无论何时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即使此时本地执行案件已经“终本”,法院都有义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在本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就只能在事项委托、全案委托、异地执行三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了;但如果只是发现了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实际下落,则在本地执行案件已经“终本”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必须给大家恢复执行的,自然也谈不上随后的事项委托、全案委托、异地执行了,且在没有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也是无权采
遇到很多“老赖”案子,官司打赢了输了钱。一部分的原因是“老赖”人在异地,财产都是在异地。自己提供不了什么财产证据,法官也不会赶赴异地执行情况下,案件6个月执结束,拿到一纸不能变现的文书。
有时候不是案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是根本未去调查过,转移也会有转移的痕迹。履行能力不是一次性结清欠钱、而是抛开所需日常开资剩余主动偿还。分期履行也是可以的
网上很多人痛斥债权方冷酷无情,只知道催款,不管债务方死活,我想他们是没有见到过善良淳朴的债权方,言论才格外偏激。最近我们评估了一些个人、企业应收账款的案件,这些债权方都主动对自己的债权金额做了让步,有些是债权方与债务方双方私底下和解的,有些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的,但无一例外,上述这些债权方一分钱也没收着。
申请人发现了被执行人在外地有财产的情况下且案子未终本前,就要提出申请拘留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亲赴外地执行”的可能性较大,或提供财产线索需要法官确认财产真实性并进行划、冻、扣、 否则一旦“终本”,程序时间上就复杂很多。一些调查取证申请人无权限操作。法院也会把案子暂时的归档。
按照最高法的规定,无论何时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即使此时本地执行案件已经“终本”,法院都有义务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法院在本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就只能在事项委托、全案委托、异地执行三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了;但如果只是发现了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实际下落,则在本地执行案件已经“终本”的情况下。
法院是不会必须给大家恢复执行的,自然也谈不上随后的事项委托、全案委托、异地执行了,且在没有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也是无权采取包括拘留在内的一切间接执行措施的。
这里还要谈一个对“外地”范围的界定问题。根据法条规定,“外地”包括目前执行法院辖区外的所有地方。之所以如此定义,是因为依据规范“全案委托”事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第一次修正并施行)第十四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之规定。
也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也是存在“委托执行”一说的,只不过此种情况下的“委托执行”是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定。
事项委托:
是通过法院内部电脑委托系统(禁止线下邮寄材料委托)委托对象应为外地相应基层法院对实际财产进行查、冻、扣、拍、变、抵的处分措施。
注意拘留 被执行人.、扣押机动车等行为是无法操作需要人力的。
全案委托:在被执行人在本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外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执行法官异地执行,即全案委托。委托对象是外地的相应同级法院,委托方式是通过内部公函邮寄整案全部卷宗,委托内容为全案。
1、无论是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是本地有财产但已变现并发还完毕,只要案件尚未“终本”时发现外地存在可执行财产且该财产无法通过“事项委托”的方式予以执行,法院可以将本地案件全案委托外地相应的同级法院并将本地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
2、如果是在案件已经“终本”后,又发现了外地存在可执行财产且该财产无法通过“事项委托”的方式予以执行时,本地法院应先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对本地的执行案件予以“恢复执行”,然后再将本地案件全案委托外地相应的同级法院并将本地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
3、全案委托后,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应将全案委托的情况层报(注意:非“直报”)各自所在地的高院备案。
被执行人在本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外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又由于情况特殊以至于无法采用第二方案(即全案委托)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执行法官在报经各自所在地的高院批准的情况下,亲赴外地执行。
相关法条
一、规范“事项委托”事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正,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外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
总之异地执行不是不能,而是无人愿意去跑。法院也不会主动揽事情。造成很多“老赖”的产生。
我们处理执行无果案件、对异地财产排查、找人和法官对接执行、基本有很大的效果。
异地拘留有关规定是: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里申请人会说拘留24小时就出来,没啥用,这点想法就错了。任何的执行手段都不去做,光觉得是没有用的,且有27个不同理由可以拘,也是为了更好推进拒执。移送公安前也需穷尽所有法律手段。
申请人也不要理解为只要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或不配合执行就构成拒执罪,法律意义上的拒执罪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所以,我们在实践中,也有严格的证据要求,需按照法律的逻辑搜集组织证据,才能有效达到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目的。
执行也是多变的、也不是只有拘留一条路、我们在可以找到人的情况且老赖有明显履行能力证据下和法官沟通执行相对于说简单些。
绝大多数失信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院追查,都是找亲友开信用卡和手机卡自己使用。使用别人的身份证,有别人开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这样做能暂时逃避追查,但是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资金存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上,主人随时可以注销旧卡补办新卡,卡上的资金就成了别人的了,遇到这种情况,自己是老赖,实在是哑巴吃黄连。
法院如果查,肯定能查得到,但是一来这样查需要费很多精力,二来现在大多数法官压根就不想查,案多、人少、所以依靠法院查,基本上没什么希望。
申请人,也就是老赖的受害者,不要等著法院给你查,这样永远也查不清,如果可能不如自己查。老赖要生存他就需要有收入,可以通过网上悬赏,查找老赖的行踪,只要知道他在哪里,就有办法知道他的收入,然后找到证据,制服老赖就有希望了。
执行千万不要想着一刀毙命,一问被执行人就会付款,负债多的老赖先还谁的款,不还谁的款,付款的优先级是什么样的,被执行人 自己心里有数。
催款要做的就是通过一步步的施压,通过系统性的施压产生力度,让被执行人在心目中逐步提高向你付款的优先级,直至款项成功支付出来。
执行“老赖”一定要有韧劲,坚持就是胜利。但是它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旅途,旅途中有很多艰难险阻,需要付出超出常人的努力,跟“老赖”反复的周旋,斗智斗勇,最终才能够将债权变现。
@执行小辣椒#普法行动##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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