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证据可以有文字标注吗?劳动仲裁文书张贴送达的适用情形
劳动仲裁的证据可以有文字标注吗?劳动仲裁文书张贴送达的适用情形二、张贴送达的注意事项这种送达方式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或者企业非正常经营,难以联系到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为了高效率低成本处理争议案件而采用的一种快捷送达方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公司方面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日期参加庭审活动。如果未按时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时按被申请人缺席裁决。一、什么是仲裁文书的张贴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图/中国劳动保障报
问:
小王和三十余名同事因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提交后不久公司突然宣布停业。他们担心公司无法接到仲裁庭开庭通知书,想知道除了直接送达,是否还有其他的方式送达通知书?
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公司方面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日期参加庭审活动。如果未按时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时按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一、什么是仲裁文书的张贴送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或者企业非正常经营,难以联系到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为了高效率低成本处理争议案件而采用的一种快捷送达方式。
二、张贴送达的注意事项
(一)适用情形
1.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此种情形下,若适用张贴送达的,必须符合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条件。
2.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这种情形可以直接适用张贴送达。
(二)具体方式
1. 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需注意,条文本身中用的是“留置”,但此处的“留置”与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不同,仅指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拍照、录像等,无须见证人。
2. 在受送达人住所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三、生效时间
采用留置、张贴送达的,自将仲裁文书留在或者张贴在受送达人住所之日起经过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不需要受送达人签收,只需送达人记录在案,送达人至少两人以上。例如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3日在用人单位张贴仲裁文书后,可视为7月7日送达仲裁文书行为生效。
在进行张贴送达时,需要附张贴送达说明一式两份,载明送达方式、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等情况:一份张贴于送达文书附近,一份存档。拍照、录像时,不仅要记录所送达的仲裁文书内容,还要记录仲裁文书张贴的位置为受送达人住所,并将拍照、录像资料存档。
四、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由于所送达的仲裁文书不同,送达的效力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通过仲裁委员会告知受送达人相关事宜,通过确保其知情权,保障其享有权利和救济权利。
(二)受送达人实施仲裁行为、行使仲裁权利和履行仲裁义务的起始时间得以确定。例如当事人对裁决的起诉期为十五日,是从裁决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三)受送达人接收到法律文书以后,如果没有按照所送达的仲裁文书的要求实施特定的仲裁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日期参加庭审活动。被申请人未按时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时按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四)送达能够引起特定仲裁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消灭。例如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以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使被申请人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产生仲裁法律关系。
(五)送达是某些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例如调解书只有经过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至一百三十九条。(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 调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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