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在什么情况下被收回?土地证被撤销应如何正确维护权益
土地证在什么情况下被收回?土地证被撤销应如何正确维护权益2017年某县行政机关作出了决定,撤销这两个土地证。该公司不服,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决定。当时的行政机关把这块土地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是当时所在地的村民说这块地你们早就答应我们安置,这是主要的矛盾。2017年7月,某县行政机关针对调查结果及听证的资料召开了权力告知和听证的相关的会议。2017年8月,某县行政机关召开常务会议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这两块土地在挂牌出让和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报告和听证评议建议合理,决定撤销这两个土地证。2006年3月,某公司为了履行该合作协议,在某县工业园区成立了项目公司。 2006年10月,该公司以6000多万元的价格竞得了这块地块。2006年11月,该公司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就是本案的主体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个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到200多亩的土地。2007年6月,
因为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有很多企业在获得土地之后,特别是一些招商引资的企业,比如做大规模开发的这种招商引资的企业,往往会因为一些领导的变更、地方政策的调整,导致原来的一些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然后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纠纷。有的打官司打了十几年。这里边涉及到很多法律的问题,有的土地证被撤销,有的土地权属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具体的案例,路永强律师来跟大家探讨下其中的法律法规。
江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某县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咱们看一下基本案情。2006年的时候,因为招商引资的需要,某县行政机关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工业园区的项目合作协议。最初招商引资的企业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前身是一个投资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工业园园区项目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某县行政机关在轻工业基础上提供800亩土地给乙方,同时预留200亩土地给乙方用于建设厂房和其他的工业项目。乙方自工业园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五年内累计投资要达到4.5亿。乙方缴纳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放在共管账户。甲方以补助的方式将土地出让金全额补助给乙方,并于乙方交付500万之日起,30日内交付800亩土地的使用权和出让金的一些凭证作为扶持。某县行政机关提出20亩的经营性用地用于奖励该公司,并做“三通一平”基础设施修建都予以完成。
这类协议是非常常见的一类协议,是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作为奖励给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算是回报和奖励。要求该企业要投资该工业园区,对投资的数额以及建设规模进行了一定的约定。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凭证与协议签订,自签订之日起90日内提供。甲方同意另外提供50亩的经营性用地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250亩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证需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予以提供。乙方确保800亩地和250亩地的出让手续符合国家规定。
也就是说自此为止一共有1000多亩的涉案土地, 800亩的是工业用地,200多亩是作为奖励的经营性用地。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所有的手续,也就是县行政机关负责为乙方办理所有的手续,以及产权切割的手续。
2006年3月,某公司为了履行该合作协议,在某县工业园区成立了项目公司。 2006年10月,该公司以6000多万元的价格竞得了这块地块。2006年11月,该公司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就是本案的主体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个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到200多亩的土地。2007年6月,某县行政机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1年的时候,因为股权转让的纠纷是发生了一系列转让,换股东进行了更换,但是也因此就留下了一些遗留问题。
2012年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争议土地使用权抵押保证书。该公司为抵押物进行了保全,也进行了担保。2017年5月突然有别的情况发生,原来该土地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了一些问题。 2017年某村委会向县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说需要返还200亩的土地。原来这200亩地位于两个村的交接地段。 2014年相关部门征收的时候承诺将其中的100亩用于安置村民,说这100亩地就在给房地产开发的200亩地里边儿。但是这块地现在还处于荒废状态,要求县行政机关兑现承诺,把土地收回并进行安置。
2017年7月,调查小组开始调查认为,登记在某房产公司名下的土地证的土地和村民要求返还的安置土地大致重合。涉案土地在2006年初未征收,也未规划,直到2014年才开始征收,2015年才开始规划。所以相关的工作组就要求撤销这两个土地证,履行与村委会的安置承诺。到现在为止,其实这个矛盾就完全讲清楚了。
当时的行政机关把这块土地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是当时所在地的村民说这块地你们早就答应我们安置,这是主要的矛盾。2017年7月,某县行政机关针对调查结果及听证的资料召开了权力告知和听证的相关的会议。2017年8月,某县行政机关召开常务会议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这两块土地在挂牌出让和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报告和听证评议建议合理,决定撤销这两个土地证。
2017年某县行政机关作出了决定,撤销这两个土地证。该公司不服,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决定。
法院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审理行政案件认为其是否合法,要进行全面的审查。据此,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从行政机关的权限,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这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
该公司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个案子背后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首先,该公司前前后后多位领导进行了更换,对于最早在零几年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那个领导来说,他无疑一直在不折不扣地履行当时的招商引资协议。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样的协议太多太多了。一方负责建一个工业园区,然后地方行政机关负责给他一定的经营性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等等,以此来活跃地方经济。无疑这种模式当时是为地方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特别是到2010年之后,地方一些考核的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导致对之前签订的一些协议或者答应过的一些承诺不再想履行了。不再想履行就出现了后续的一系列的问题。当然这是有原因的。本案中相关村集体的村民已经提出主张,说这块地一直是村集体的,但是有没有这样的证据?没有。当时行政机关知不知道?如果说知道是村集体的,还要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那这个问题可能就比较严重,所以可见背景的复杂性。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