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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怎样做公司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依据总公司批复受让被执行人资产后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怎样做公司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依据总公司批复受让被执行人资产后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审庭审中,中建一局二公司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查,中建一局二公司主张所依据的我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300号判决所涉工程为运城国科公司作为发包人、中建一局二公司作为承包人的铂郡东方住宅建设项目,并非本案所涉国科星天地小区项目。故中建一局二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及的新兴建筑总公司、通用地产公司与其共同上级公司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作有关批复不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同时,相关生效判决已确认新兴建筑总公司、通用地产公司系以签订《受让债务和资产协议书》的方式,进行了资产与债务重组且已经实施完成,通用地产公司已支付了相应对价,故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

被执行人怎样做公司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依据总公司批复受让被执行人资产后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1)

裁判要旨

本案《受让债务和资产协议书》涉及的双方与其共同上级总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总公司所作有关批复不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同时,相关生效判决已确认各方通过《受让债务和资产协议书》的签订进行了资产与债务重组且已经实施完成,该情形并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案例索引

《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执行案》【(2022)京执监34号】‍

争议焦点

国有企业依据总公司批复进行资产受让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及的新兴建筑总公司、通用地产公司与其共同上级公司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作有关批复不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同时,相关生效判决已确认新兴建筑总公司、通用地产公司系以签订《受让债务和资产协议书》的方式,进行了资产与债务重组且已经实施完成,通用地产公司已支付了相应对价,故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关于中建北瑞公司提出通用地产公司依据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的批复,以抵债为名从新兴建筑总公司无偿取得海南新兴大酒店的5224414.03元净资产的主张,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作有关批复不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亦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综上,中建北瑞公司提出追加通用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主张,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中建北瑞公司提出《受让债务和资产协议书》及资产明细表存在虚假内容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执行程序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非因法定事由,执行中不得追加当事人,中建北瑞公司提出追加通用地产公司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丹支付了其主张的全部购房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庭审中,中建一局二公司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查,中建一局二公司主张所依据的我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300号判决所涉工程为运城国科公司作为发包人、中建一局二公司作为承包人的铂郡东方住宅建设项目,并非本案所涉国科星天地小区项目。故中建一局二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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