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理?同样是食品抽检项目不合格
餐饮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理?同样是食品抽检项目不合格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1 年版)》里的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我国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
近日,笔者在办理一起调味料酒(五香料酒)抽检不合格后处理案件时,对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调味料酒属于食品,被检测的氨基酸态氮(以氮计)a 项目不合格,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调味料酒里的氨基酸态氮项目被检测不合格的依据是SB/T10416—2007,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讨论,最后大家统一了意见,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了处罚。
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收到河南华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A2019021118646013C)对******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9-08-15”标识为“五香酱油(酿造酱油)”进行了抽检检验,认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本条前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照上述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非法所得玖佰肆拾伍元整;2. 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一个是五香料酒,一个是五香酱油,同样是“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什么适用的法律却不一样?想要弄清这个问题,笔者和大家一起梳理分析一下。
一、首先了解下法律对于产品标准的规定
我国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1 年版)》里的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可以看出,食品(产品)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凡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里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般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依据的是国家标准),其他检测项目不合格的一般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检测项目和检测方式依据一般是推荐性标准)。食品作为一种工业产品,首先要符合一般的质量标准,同时食品作为一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国家又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强制规范。所以生产、销售的食品(产品)既要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更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不涉及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了解涉案食品(产品)执行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
前案例中生产销售的调味料酒(五香料酒)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执行的是行业标准SB/T10416—2007,这个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且检测不合格的氨基酸态氮项目的依据是SB/T10416—2007,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1 年版)里调味料酒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a(a. 仅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是 SB/T 10416 ,是根据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方法依据的是SB/T 10416 ,不是强制性检测项目,属于一般的质量不合格行为,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是准确的。
后面一个案例中生产销售的“五香酱油(酿造酱油)”执行的标准是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1 年版)酱油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a. 仅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是GB 2717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测方法依据的是GB 5009.235。所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是准确的。
很明显前案中的氨基酸态氮(以氮计)a检测项目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里的检测项目,后案中的氨基酸态氮检测项目属于食品安全标准里的检测项目。
如何对食品后处理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涉及法律的准确适用问题。在接到检测不合格报告后,办案人员首要的就是审核抽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就应该及时退给检测单位,如果程序错误,那么检测结果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给下一步的案件处理带来隐患。其次要对食品(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核实,同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1 年版)对检测的项目进行判断,是否是食品安全标准里的指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是否是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的。对不涉及食品安全,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项目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对属于食品安全标准检测项目的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在食品质量监管中,《食品安全法》作为产品质量管理的特别法,是优先于《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但如果无关食品安全的事项,则是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
作者 | 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陈晋平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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