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退单率怎么看数据的(自然人网店登记制度前先搞清)
网店退单率怎么看数据的(自然人网店登记制度前先搞清)但关于北京市工商局出台这个规则,一方面要从法律角度做一个咬文嚼字的分析,更重要是从理性角度(社会理性和经济理性)看这种做法有没有必要,分析框架非常简单:政府为什么要干预和登记?因为登记是属于经济管制的一种方法。国外学者写了一本书,关于经济管制的诸种方式《经济管制的经济学》,管制有多种方式,有准入管理,有过程监管,以及结果监管,登记肯定是一种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成本非常高,我们有没有必要进行准入管理?这是我们的一个问题。现在好多都是准入管理,包括IPO,那个不光是准入,简直是垄断性的准入。我们采用这种方法监管,一般分析来看无非是两种功能,第一种功能,是不是要收税,第二种功能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有消费者保护,也就是如何确立经营者的信用体系,无非就是这两方面。如果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我们有必要收他们的税吗?登记个人企业,也不收企业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不登记也可以收。不登记不
工商部门把网店的视觉概念和营业概念混为一谈,其面临很大的问题是怎么判断构成营业。
王涌
网店是在万众创业背景下提出来的。万众创业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就业、提升GDP提出来的口号,但现在看来,影响和结果还不错,虽然前段时间遇到股灾,对于一部分万众创业产生了打击,很多万众创业希望能够上市之后获得巨额投资,但股市这条路受到很大影响。
涉及到网店,北京市工商局前段时间做出自然人注册网店不需要登记的政策不能延续下去了,法理上存在几个问题:第一是关于营业的概念。第二,如果构成营业,是否一定要登记?
第一个问题,构不构成营业。我们国家没有商法典,不像德国和日本这些具有商法典的国家,对“营业”有明确的界定,但法理上来说,中国的商法总论对于营业的定义是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从事经营性活动,具有盈利动机和持续性,还具有公开性。如果再加一个,还应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几个要素应该构成营业的概念。网店是否构成?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问题。如果从刚才的几点来判断,可能有的构成,有的不一定构成,而且是否构成营业、是否构成商人,很多国家对一些特殊的行为有争议,比如农民是不是,美国《商法典》颁布后,关于商人概念在《商法典》有规定,但农民是不是?从刚才的几个标准来看,好像农民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也是持续的,也公开,有固定场所(农庄和经营承包地),但你能说是吗?所以很多判例并不认定农民是。再比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自由评论家,以自然人的身份可不可以?这跟谋生有关系,但谋生跟盈利好不好区别?不好区别,所以模糊时,一般来说不认定是,如果是,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第一你必须登记,如果不登记会产生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严重的话会涉及到刑法,刑法上有个罪叫“非法经营罪”,当然,“非法经营罪”的覆盖范围还没有把网店哪些人没有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上升到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因为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列举式的,通常是国家严格规定特许经营、垄断性经营的,当然还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以网店不办营业执照,后果不会上升到刑法。但不上升到刑法,行政处罚上是有的,处罚金额对一个网店的经营者是负担。所以仅仅限于这样的法律后果。
网店一定构成营业分两种可能性,一般来说,如果做网店的话,倒是符合营业的几个特点:固定的场所,虽然是虚拟的,但法律上没有说固定的场所一定是实体的,网店是面向公众的,而且是持续的,整天在那,营业也构成。从这个角度来说,网店是构成营业的。如果说不构成的,显然是针对其中的一部分,如快车、专车,有的是利用业余时间,有的完全是拼车、顺风车,所以不好说一定是,有好多的中间形态。如果我在网上开了一个网店,这个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营业?这可能是法律上最关注的问题,因为从工商局的角度来说,所谓的网店,构成经营,必须要登记。
工商部门把网店的视觉概念和营业概念混为一谈,其面临很大的问题是怎么判断构成营业。公开叫卖一定是网店吗?政法大学每年毕业季的好多毕业生在毕业季也公开叫卖旧书旧物品,这是店吗?还有贩夫走卒沿街叫卖的,一定是营业吗?所以这里面举证责任就在工商局了。工商局现在的逻辑比较简单,只要你在网络上公开宣传你这是个店,是个网店,比如淘宝上有个店,就构成营业,只要构成营业就必须要登记,如果不登记就构成非法营业,就被我工商局来查处。那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工商局的文件只是说只要你开了网店就必须登记,不登记就进行处罚,那么法律问题就大了:
第一是规章表述,开了网店就必须要登记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要解释什么叫网店?如果它仅仅解释为在互联网上开了一个店就叫网店,就犯了一个错误,规章的表述的问题很大。但也不能指望部委的规章用语特别严谨,他们不是很严谨,日常用语非常多。如果查处的话就会面临问题,处罚还会引发很多的行政诉讼。独创一个法律概念——网店,风险比较大,这是工商局在法律上面的困境,很矛盾。
第二个问题,如果构成经营,是否一定要登记?工商局视为当然。构成营业的话,就必须以商主体的方式出现。我们国家的商主体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有《公司法》上的两种公司。但是在法理上也不是,法理上是构成营业,不一定要登记,通常进行登记的是属于以商人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那个才需要登记。在具有《商法典》的国家,德国最典型,德国需要登记的是商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营业者是不是商人?我们认为营业者不一定是商人,但也不一定,德国旧法典有小商人,后来废除了。即使在现有的德国《商法典》中,也区分营业者和商人,商人是以商人的方式进行营业的营业者。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以商人的方式进行”到底是什么东西?第一,要有商业账簿,这时候以商人方式进行的重要法律特点,因为商业账薄有纳税和审计、查账户,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普通的、一般的经营者不一定是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像很多的网店,都不是以商人方式进行的,他需要账户吗?好像不需要。他一定有雇员吗?他也不一定,所以这两个条件不太符合。按照商法理论来说,有点网店也没有上升到商人的层面。从法律上来说,北京市工商局的规定可能面临着法理上的一些问题。
但关于北京市工商局出台这个规则,一方面要从法律角度做一个咬文嚼字的分析,更重要是从理性角度(社会理性和经济理性)看这种做法有没有必要,分析框架非常简单:政府为什么要干预和登记?因为登记是属于经济管制的一种方法。国外学者写了一本书,关于经济管制的诸种方式《经济管制的经济学》,管制有多种方式,有准入管理,有过程监管,以及结果监管,登记肯定是一种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成本非常高,我们有没有必要进行准入管理?这是我们的一个问题。现在好多都是准入管理,包括IPO,那个不光是准入,简直是垄断性的准入。我们采用这种方法监管,一般分析来看无非是两种功能,第一种功能,是不是要收税,第二种功能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有消费者保护,也就是如何确立经营者的信用体系,无非就是这两方面。如果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我们有必要收他们的税吗?登记个人企业,也不收企业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不登记也可以收。不登记不申报的话,是另外一回事。其他的税如果涉及到,生意大的就要发票,自然就产生登记的动力,网店升级换代,肯定要注册一个注册资本在几千万以上的公司,所以,网店登记有自己的内在动力。
现在手机、互联网都实名制,监督起来非常方便,但很耗费成本。保证信用,仅仅登记,是工商局偷懒的一种方法。当然,在问责制下,监管者总要做点什么?这是部门立法非常严重的一个后果。如果学者能够公开呼吁,拿出合理的方案,得到高层认可,就减轻了部门监管者的责任。好的监管制度的形成,取决于监管者的视野、胸怀、认知以及政治手段。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在“E法论坛第四期——商事登记改革与大众创业制度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看有深度的财经报道 请添加“财经杂志”微信公众号 i-caij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