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说明数字化的重要性(重新思考数字化之十六)
如何说明数字化的重要性(重新思考数字化之十六)然而,随着网络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上网寻找商品、娱乐和社会联系,对信息的控制感似乎正在消失,隐私由此渐渐不再是一种坚定的保证,往最好里说,也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允诺。杰弗里·罗森(Jeffrey Rosen)指出:此后,法律人士将“决策性的隐私”(decisional privacy)(在最高法院的Griswold and Roev.Wade判案中得到确认)与“信息性的隐私”(informa-tionalprivacy)区分开来。后者如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阿兰·威斯汀(Alan Westin)所描述的,是“个人、群体或组织的这样一种主张:他们自行决定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到什么程度,把有关自己的信息被透露给他人”。美国最高法院把第四修正案解释为保护一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但这样的解释留下了太多的空间。而且,必须注意到的是,美国宪法仅仅保护公民不受国家行为的侵犯。第四修正案没有提到如果个
胡泳/文
三种隐私权
隐私,像大多数抽象概念一样,对不同的人可能有着不同的意义。它可以意味着隐居(seclusion)——隐身于一个不必害怕他人窥视的地方。它也可能意味着控制对私人信息的获取的能力。《隐私杂志》的编辑罗伯特·埃利斯·史密斯(Robert Ellis Smith)给出的定义包含了以上两层含义:“隐私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对一种不受他人打扰、侵犯、为难的私人空间的欲求,也是一种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方式的责任和努力。”
尽管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指出了隐私权,但“隐私”一词在美国宪法中却没有出现过一次。最接近的说法出现在《权利法案》的第四修正案中,它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美国最高法院把第四修正案解释为保护一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但这样的解释留下了太多的空间。而且,必须注意到的是,美国宪法仅仅保护公民不受国家行为的侵犯。第四修正案没有提到如果个人、企业或媒体侵犯了隐私应当如何处理。为了规范这类行为,政府必须通过明文法规,否则,公民就只好在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普通法判例中寻求追索。
1890年,塞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在一篇雄辩的论文中要求,可以就隐私权(righttopriva-cy)提出民事赔偿,这样,为自身的隐私权遭受侵犯而起诉他人才算有了内在的理据。他们的基本论点是,一个日益狂乱和技术化的社会的巨大压力,个人只有在其存有一种可执行的“独处权”(right to be left alone)时才能够承受。这一术语成了隐私判例的核心。
作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布兰代斯后来有了机会在1967年对Olmstead v. United States(1928)发表异议的时候推动自己的看法,布兰代斯指出:“我们的宪法缔造者……寻求保护美国人的信仰、思想、情绪和感觉。他们授予了我们面对政府的独处权——它是人类权利中涵盖面最广的、也是最为文明人所珍视的权利。”他的影响逐渐得到扩大。例如,在著名的Katzv.UnitedStates一案中,私人谈话被列入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中;1992年,在里程碑式的Doev.CityofNewYork一案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宣布承认两种隐私权。一种是个人免受不正当的外部干扰作出有关自身的根本性决定(例如堕胎)的权利,此种隐私权即是建立在布兰代斯大法官的“独处权”概念基础上的。第二种隐私权则与个人避免披露私人信息时的权力、权威和义务相关。
此后,法律人士将“决策性的隐私”(decisional privacy)(在最高法院的Griswold and Roev.Wade判案中得到确认)与“信息性的隐私”(informa-tionalprivacy)区分开来。后者如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阿兰·威斯汀(Alan Westin)所描述的,是“个人、群体或组织的这样一种主张:他们自行决定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到什么程度,把有关自己的信息被透露给他人”。
然而,随着网络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上网寻找商品、娱乐和社会联系,对信息的控制感似乎正在消失,隐私由此渐渐不再是一种坚定的保证,往最好里说,也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允诺。杰弗里·罗森(Jeffrey Rosen)指出:
随着思考和写作日益被搬到网上,我们生活中可以被监视和搜索的部分被大大扩充了。电子邮件,即便表面上被删除了,也还会留有永久的记录,被雇主或起诉人在将来的任何一刻翻出老底来。在网上,我们访问的每一个网站,我们浏览的每一家网店,我们翻阅的每一本网刊,以及我们翻阅的时间有多长,都留下了可以被追溯的电子印迹,我们的品味、喜好和私密想法都以一种充满细节的方式显示出来。
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更是被无处不在的设备和应用程序普遍地、无声地、廉价地收集起来。所有那些给你的生活带来方便的数字工具也可能使你的隐私面临风险。比如,当你下载一个应用程序时,它可能会要求,允许它从你的设备上访问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联系人、通话记录、图片库和位置数据等。应用程序可能出于合法目的而收集这些信息——例如,一个共享汽车应用程序需要你的位置数据,以便来接你。然而,你必须了解,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也有机会获得这些信息,并可能与第三方分享,如根据你的位置和兴趣开发定向广告的公司。它们收集到的数据比你所预期的更能揭示你的情况。
例如,对用户进行实时跟踪的技术,可以帮助应用程序根据智能手机传感器的数据推断用户的活动:他们是在跑步还是坐着,在公园或博物馆附近,开车还是坐火车。通过对用户在应用程序上过往活动的了解,与他们当下正在做的事情的信息相结合,广告瞄准的对象不是传统的消费群体分类,比如说35岁以上的女性,而可以做到专门针对“早起的人”来投放。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三种有关隐私权的概念:第一种是私人的空间感,包括身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奸也构成了对个人隐私权的最大侵害之一;第二种是决策性的隐私;第三种是信息性的隐私。这些隐私权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例如,人们控制自身信息如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与自主和自由的体验是深深联系在一起的。失去了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人们又怎会有自信作出重要决定?
在信息时代,常见的说法是,隐私的侵蚀是一种必然的发展。其实这个说法大可推敲。隐私的丧失并非不可避免,就像它的重建也远非定能实现一样。我们不乏能力重建我们失去的私人空间,关键是,我们有这样的意愿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下隐私是怎样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浮现出来的。
隐私的历史
开始于十八世纪后期的工业革命极大地改变了英国和其他西欧国家的生活条件。它把成千上万的人带到到处涌现的都市中的工厂和办公室里工作,靠种地糊口的农民变成了工资劳动者,延展家庭也被打碎成核心家庭。
这种流动性更强、彼此也更为隔绝的生活创造了新的需求。工业世界和中产阶级的成长破坏了过去的严格的社会界限,提供了向上流动的新机会,但它也带来了不安全感和紧张感,出于不同背景和奉行不同习俗的人被扔在了一起,必须找到共同生活的方法。个人和家庭要求划定私人空间,这种需要在隐私权的概念中得到了表达。
隐私权需求也反映在文化和心理变化上。罗伯特·埃利斯·史密斯指出:“隐私权意味着一种自主的感觉,一种发展自己独特的个性和生活空间的权利,一种把自己同所有其他人区别开来的权利。”这种感觉促成了“内外之别”,即有些东西是内部的、个人的、私密的,另外一些东西则是公共的,隶属于外部世界。
在这样的演进过程中,人们开始界定保护隐私权的新的社会惯例,政治哲学家如约翰·洛克(John Locke)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与政府交互中此种权利的至高无上性。在中世纪,权利是与社会地位捆绑在一起的(例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中的大部分权利,都指向贵族而不是普通百姓)。但是,十八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皮特(William Pittthe Elder)在议会演说中说:
哪怕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中,也可以蔑视国王的所有力量。小屋可能弱不禁风,它的屋顶也许会晃动;风可能吹进来,暴风雨可能打进来,雨可能流进来,但是英格兰的国王不能进来;他的所有力量都不敢穿越这个破损了的房屋的门槛。
从英格兰来到美国的拓殖者分享了这种理念。在美国革命前夕,约翰·亚当斯(JohnAdams)对一个陪审团说:“一个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法律在它周围建起了壁垒。”
美国宪法通过以后,人们对在英国统治时期政府滥用职权的情形记忆犹新,要求对个人权利提供明文保证,由此产生了10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1791年开始施行。第四修正案的语言实际上就是“你的家就是你的城堡”理念的重申。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自证其罪”。换言之,锁定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信息是私人的,不能被强迫吐露,并用做不利于这个人的证据。
到十九世纪早期,工业革命的社会影响已经历历可见。对许多哲学家、艺术家和文学浪漫主义者来说,工业化和技术威胁到刚刚出现的自我,似乎要把自我转变成一部巨大而无情的机器中可以相互替代的零件。正如尼采所指出,人类挥霍地把所有的个体都用做加热他们庞大机器的燃料,“它把许多人变成一部机器,又把每个人变成达到某个目的的工具”;“它制造平庸和单调”。超越主义哲学家梭罗(HenryDavidThoreau)隐退到瓦尔登湖,爱默生(RalphWaldoEmerson)抗议说“在每一个地方,社会都在阴谋反对其成员的人性……最被要求的美德是一致性。”
如同工业化威胁到个性,新兴的科学也对自主的自我的概念发起了挑战。牛顿和达尔文的学说令个体变得无关紧要。马克思和弗洛伊德都是决定论者,认定人类行为都是由个人通常意识不到的力量所决定的。
科学和技术提供了一些新能力,但它们也可能吞噬隐私。边沁(Jeremy Bentham)提出了敞视监狱的概念。面对通信技术的发展,英国小说家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在1948年出版了他的名作《一九八四》,它似乎是人们有关技术摧毁自由和个性的恐惧的一个大总结。在奥威尔的小说中,一种崭新的技术——电视,可以实现边沁的远见。没有一位公民能够逃脱“老大哥”的监视,就连拥有一个同“老大哥”相脱离的自我的想法,都会被判定为“思想罪”。在“老大哥”的世界里,隐私是无法存在的,因为没有意识,就不可能有自我的感觉。
二十世纪五十和六十年代的社会批评家开始认为,对个人的威胁不是来自一个单一的“老大哥”的集中性宣传,而是来自企业、学校和商业文化中要求一致性的压力。现在自我被一种同质化过程所侵蚀,如果说,隐私依赖于独特的认同,那么,这种独特性的丧失就动摇了隐私的根基。流行文化不断反映着这个主题。它的终极表述出现《黑客帝国》三部曲里,在其中,人们所认定的现实实际上是一种虚拟现实,用以服务躲在幕后的阴谋家的需要。
比奥威尔更早,另一位英国作家阿道斯·赫胥黎(Aldous Huxley)在1932年出版了一本名为《美妙的新世界》的科幻小说,与奥威尔的预言不同,他认为人们将不是由于专制失去自由,而是由于享乐失去自由。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在《娱乐至死》中认为,不是奥威尔,而是赫胥黎的预言在今天成了现实:
奥威尔害怕的是那些强行禁书的人,赫胥黎担心的是失去任何禁书的理由,因为再也没有人愿意读书;奥威尔害怕的是那些剥夺我们信息的人,赫胥黎担心的是人们在汪洋如海的信息中日益变得被动和自私;奥威尔害怕的是真理被隐瞒,赫胥黎担心的是真理被淹没在无聊烦琐的世事中;奥威尔害怕的是我们的文化成为受制文化,赫胥黎担心的是我们的文化成为充满感官刺激、欲望和无规则游戏的庸俗文化……奥威尔担心我们憎恨的东西会毁掉我们,而赫胥黎担心的是,我们将毁于我们热爱的东西。
换言之,通过拉尔夫·纳德尔(Ralph Nader)所称的“和谐意识形态”(harmony ideology),通过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所称的“制造共识”(manufacturing consent),人们获得了一种表面化的个性(主要通过占有物和生活方式来界定)和一种拥有内在自我的幻觉。随着电子媒介创造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可以沉浸其中的社区的替代物,随着公与私的界限在媒体上和整个文化中都变得流动起来,“我们急速前往的未来并不是一种每一步都会被无所不知的老大哥所监视和记录的场景,而是成百个小弟弟在不断地监视和干扰我们的日常生活”。
数字时代,隐私无存?
在过去数十年中,政府和巨头公司都已成为数据挖掘者,搜罗有关我们活动、行为和生活方式各方面的信息。新的和廉价的数据存储形式,与互联网连接革命一起,在任何所到之处追踪我们,在未经真正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我们的数据,再从传感器和数据收集设备不断传输到中央“大脑” 而人工智能革命使得分析这样的的海量数据成为可能。
技术进步在隐私权和数字经济赖以生存的广泛数据汇集之间造成了严重的张力和不相容的局面。这一发展要求对隐私权的实质进行新的思考。
密集的数据收集和新技术的固有优势催生了一种愤世嫉俗的想法,即隐私已死,我们不妨习惯于这个事实。你可能听说过一些最著名的后隐私论者。毫无疑问,最常被引用的斯科特·麦克尼利(Scott Mc Nealy),时任太阳微系统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早在1999年就半打趣半认真地说:“反正你的隐私为零。……克服不适吧。”2010年,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宣称,隐私已不再是一种“社会规范”。
他说:“人们真的已经习惯于不仅分享更多的信息和不同种类的信息,而且更公开地与更多的人分享。”所以,当社会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人们必将顺应Facebook对更多数据共享的引导。
然而,尽管监控资本主义正在全速运转,但隐私远未死亡,只不过它正处于一个拐点上,现在阻止数据经济的发展已经太晚了,但现在收回我们的隐私还不算太晚。我们在今天以及未来数年在隐私方面所作出的决定将在几十年内塑造人类的未来,而对于这种塑造,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发挥作用。
在下文中,我将描述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三个方面,它们和我们的数字生活息息相关。然后,我将证明,隐私不仅仍然活着,而且我们必须以应有的尊重对待它,因为它是数字世界中所有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与其他人权相比,隐私权的边界允许妥协和灵活。出于这种弹性控制,我——作为一个个体——有权查看含有我的信息的数据库的内容。此外,未经我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这些信息进行任何使用,除非在非常情况下。在我下载一个应用程序到我的手机上或开始使用免费软件之前,我保留是否同意使用条款(termsofuse)的特权,这类产品类别的经济模式依赖于我的个人数据的商业化。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隐私理解为控制的限度。反映在使用条款中,诸多条款要求我同意他人利用和处理个人数据,确保我能够获得有关我自己的数据,并规定我可以要求删除、修正数据或转移数据到不同的公司。
然而这种取向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切实际。一个应用程序、在线服务或一个网站不会让用户使用他们的服务或访问他们的内容,直到人们接受使用条款为止,所以大多数人都不得不接受。在一个数据被以多种方式和目的处理的世界里,根本不可能谈及对侵犯隐私的知情同意,其中一些侵犯在授予同意时是无法预见的。此外,每一个研究行为心理学的学者都会告诉你,没有人会阅读使用条款,即使它们的措辞很简洁或以大字显示——当然,这两种情况在互联网公司那里几乎都不存在。
仅仅看到这一点还不够,还有众所周知的“隐私悖论”(privacy paradox)心理现象,它指的是用户所持的隐私观(“我非常关心我的隐私”)与他们的实际行为(“免费的东西?太棒了!你需要什么信息?”)之间的差异。大多数人都会说他们关心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分享,然而,真正采取必要行动来保护隐私的人的比例要小得多。原因也很简单,用户愿意牺牲一些隐私来换取互联网连接带来的便利。抛出一个免费的东西,或者给消费者10%的折扣,以换取数据,那么消费者想不分享自己的信息就变得更加困难。诱惑的部分压倒了监控的部分。
隐私即控制的概念的缺点是,我们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几乎是虚构。现实生活中,商业实体在没有获得真正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大量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被用于各种用途,其中一些是有价值的,而另一些则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首要的一条是,我们需要了解隐私作为控制的局限性。显然,提升我们的数字素养是有益的,学会如何处理隐私被侵犯的情况;然而根本性的解决方案是以更明确的立法开始——定义个人信息的合理合法使用,并强制要求公司获得相关个人的真正同意。
在关于隐私的讨论中,我们常常倾向于主要处理在信息被收集后,如何控制其传输或管理的问题,这涉及到数据匿名化、安全和加密等问题。但其实我们目前更应该做的是,追问商业公司或公共部门为何需要如此执着地收集我们的个人数据。
其次,数字世界中隐私权的第二个层面与隐私权的最基本和最经典的内涵有关,也即“独处的权利”。它指的是我们维护和保护自己身份的权利,以及围绕我们的身体、思想、情感、最黑暗的秘密、生活方式和亲密活动等,保持一个安全和受保护的空间。
1890年,当沃伦和布兰代斯首次主张隐私意味着“独处的权利”时,他们面对的是瞬时摄影(instantaneous photograph)的发明和开始侵入家庭生活的报纸企业的出现。而在当今世界上,我们周围到处都是传感器和监控摄像头,还有不断监控我们行为的记录设备和小工具,这对我们的心理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
例如,在珍视隐私的威廉·皮特的祖国英国,目前有600多万台监控摄像头在运行。传统上,英国比其他西方国家更多地牺牲了隐私,主要是出于安全的名义。政府对大量闭路摄像头的使用以及对数字通信监控能力的依赖,受到北爱尔兰多年冲突引发的国内爆炸事件和2001年9月11日以来的恐怖袭击的影响。
然而现在,新一代的摄像头开始被使用。这些摄像头为面部识别软件提供信息,可以实现实时的身份检查。人脸识别构成侵犯我们独处权的新技术,如果到处对其加以应用,相当于对毫无戒心的公众进行持续的身份检查。2019年5月,旧金山成为第一个禁止人脸识别技术的美国城市,其他一些城市也纷纷效仿。反对者认为,在何处使用人脸识别软件需要经过一个更仔细的考虑过程,而不是由治安部门以及商业公司来单方决定。
与技术进步、商业便利甚至执法的明显优势相比,我们必须权衡隐私被践踏所带来的寒蝉效应,在一个大规模监控社会里,如果人人都噤若寒蝉,那么,好奇心、信任和创造力将杳然无踪,亲密活动和多彩的生活方式将被剥夺空间,跳出框框思考的能力——这是创新的关键火花——将丧失殆尽。
对隐私权的第三种考量是,隐私权的履行应该使商业或政府实体无法将我们的个人数据与从其他人那里积累的大数据结合起来,以便通过机器学习构建精准的个性、心理和行为档案。这种现象被称为“自主性陷阱”(autonomy trap),该过程使用机器学习来分析从公开的(有时是不公开的)平台收集的数据,并为目标创建特定档案。然后,这些档案被卖给广告商,他们确切地知道用户的兴趣和弱点是什么,从而可以销售精确定制的产品。
这样的数字世界有可能汇集和分析关于我们的信息,以产生“只为你”的购买和行为建议(亚马逊上的购买,Netflix上的节目,Waze等导航指南)。我们实际上在不知不觉中把我们的一些决策自主权交给了那些知道何为到达我们目的地的最佳路线和了解晚饭我们应该吃什么的系统。
由此创建的个性、心理和行为档案与以往任何时候都不同。在过去,广告商向你推广产品,因为他们知道你以前曾搜索过类似的产品。现在,广告商根据对你会喜欢的东西的预测来推广产品——无需你明确表达兴趣。
从使用技术收集个人信息以提供产品和服务,到运用同样的技术来影响人们的思想,创造一个关于信仰的“自主性陷阱”,并破坏社会对民主机构的信任(例如操纵选举),是一个很容易下行的滑坡。
2018年剑桥分析公司的丑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公司收集了8700万人的Facebook数据,包括他们喜欢和访问的网页,这有助于推断他们的政治忠诚度。剑桥分析利用这些数据来支持2016年获胜的美国总统候选人。例如,它向摇摆不定的选民展示“压制性的”或“负面的”广告,同时在有最多摇摆选民的地区展开广告购买,以便为其所喜欢的候选人争取机会。
剑桥分析公司的败露揭开了利用个人数据来左右许多国家选举的盖子,这表明隐私权远远超出个人对信息的控制,而是延伸到开展健全的民主进程的可能性,从而使得保护隐私权成为保护众多人权的必要条件。
隐私就是力量
在数字世界中,隐私必须被看作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一个集体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在概念层面上,它需要经历与它的长兄——表达自由权相同的演变过程。就像言论自由一开始是个人尽情呐喊的权利,后来发展成一项集体权利,旨在维持丰富而具实践性的公共话语,使我们能够参与健康的民主进程;同样,隐私也必须成长和发展:从个人交易自己的数据的权利,发展成在精神控制的背景下防御自主权陷阱的集体权利。
隐私并没有死亡。事实上,它已经成为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个人隐私,个人的生活就没有意义,而没有隐私作为一项集体权利,民主就失去了所有的意义。
隐私就是力量。无论我们谈论的是个人、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隐私都起着关键作用。我们需要隐私来自由探索新的想法,来作出我们自己生活中的决定。隐私保护我们不受不必要的压力和权力滥用的影响,让我们得以从与他人相处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我们需要依靠隐私来成为自主的个人,而为了使民主的社会良性运作,我们需要公民自主。
隐私越是在数字时代遭到全面的侵蚀,我们越需要发起一场“重获隐私”的运动。即使隐私处于困境之中,我们现在比过去十年处于一个更好的位置来捍卫它。而这只是在数字时代保护隐私的斗争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