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以,原被告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庭前进行申请,而这也是诉讼策略之一。三、那么综上所述:1、事实清楚、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有利,因为可以高效解决事情。2、事实不太清楚、案件里面的弯弯比较多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则对被告更有利,因为审理越细,被告机会越多。
一、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将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进行简化,加快诉讼流程,节省时间。理论上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从起诉开始,一般3到6个月就可以结案。
而且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案件不适合走简易程序的,会变更会普通程序,但是审理期限还是从简易程序的立案日开始算。简易程序的诉讼费还是普通程序的一半,现在的案子,一开始都是先交的简易程序的诉讼费,后续如变更普通程序,再补交另一半诉讼费(不交视为撤回起诉)。
简易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一个是法院主动启动,即案件受理后,就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在法庭审理中。另一个就是当事人申请,至少是一审庭前要申请。
二、普通程序则程序十分完整,一般6到12个月可以结案,时间比较长。但是因为程序更完备,所以审理的也比较细。而且普通程序一旦确立,是不能转为简易程序的。
三、那么综上所述:
1、事实清楚、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有利,因为可以高效解决事情。
2、事实不太清楚、案件里面的弯弯比较多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则对被告更有利,因为审理越细,被告机会越多。
所以,原被告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庭前进行申请,而这也是诉讼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