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打官司必须要请哪里的律师吗(去哪打官司还能自行选择)
在哪里打官司必须要请哪里的律师吗(去哪打官司还能自行选择)而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比如说婚姻、监护、继承等纠纷案件,那么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1)必须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协议管辖需要满足的4个基本条件:
“打官司”去哪打?涉及的是诉讼管辖的问题——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分工是不同的。
具体案件中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受理,有不同的分类规则。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大家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或者称为约定管辖。
在合同中约定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出现纠纷时,去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但是约定管辖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并不是随意约定,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约定无效”的情形,本文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约定管辖的4个关键问题——
- 1、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
- 2、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诉讼标的额超过了该法院的受理标准,怎么办?
- 3、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有效吗?
- 4、只约定了管辖地域,没有约定具体法院的,此约定有效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协议管辖需要满足的4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而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比如说婚姻、监护、继承等纠纷案件,那么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发生的财产争议,那么也是可以约定管辖的。
(2)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3)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如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约定管辖的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是指:当事人只能约定第一审的管辖法院,不能约定第二审的管辖法院;同时按照规定也不可以跨级别约定管辖法院,比如应该由区法院管辖的,不能自行约定由市级法院管辖。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是指: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的,那么即便当事人约定了其他管辖法院,那么此约定也是无效的。比如:
-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诉讼,必须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必须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 ……
答案是:约定有效,但是还是应当遵从级别管辖的要求。
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协议管辖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但是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案例解释,对于此种情况下:
当事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也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要求,那么该约定协议是可以视作有效的;
但同时,因为该案件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了约定法院的受理标准,那么还是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额对应的级别法院来受理此案。
也就是,总体上还是可以理解为:协议管辖应当遵从级别管辖的要求。
3、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有效吗?答案是:约定无效。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发生时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这其实是一个逻辑问题。
假设如果该约定可以成立,那么在案件审理之前又该如何判断哪一方为“守约方”呢?
本是因为存在争议纠纷,才需法院审理,由此判定守约违约情形。
既如此,在无法判定何方为守约方的情况下,这样的协议管辖约定,自然也就等同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判定为无效。
4、只约定了管辖地域,没有约定具体法院的,此约定有效吗?答案是:约定无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必须在起诉时可以确定具体是哪一家(或几家)法院,无法确定具体法院的,则协议管辖约定无效。
同时,如果约定了两个或以上的法院,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要求,那么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从中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分别向约定的法院起诉,由先受理的法院来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