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参会代表均表示认可宝安区检察院发出的《告知函》内容,并承诺将全力协助牵头单位做好后期整改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宝安区检察院将继续把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时刻绷紧安全用气这根弦,举一反三、压实责任,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近日,宝安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宝安区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磋商会。会上,承办检察官以PPT形式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的情况,针对现存隐患的产生原因进行剖析,并对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建议。联合小组先后走访了宝安区十个街道的部分商场、生活小区、瓶装气服务点等多个重要场所,发现燃气安全隐患50个,向有关部门发送告知函10份。经现场检测,未发现燃气泄露现象,但存在部分用户用气不规范,部分商场未及时更换燃气报警装置,部分公共燃气管道被圈占等现象。联合小组在某小区走访调查时,发现原设计在室内的燃气表被移装至室外且已接通用气,即在距离中压公共下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1)

为化解宝安区燃气安全风险,防范于未然,宝安区检察院积极响应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于近期开展了宝安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宝安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宝安区住建局)、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安燃气公司)于近日召开座谈会,了解宝安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现状,确定了巡查整改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第五检察部组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案组,与宝安区住建局、宝安燃气公司联合开展了实地走访工作(以下简称联合小组)。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2)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3)

实地走访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4)

联合小组先后走访了宝安区十个街道的部分商场、生活小区、瓶装气服务点等多个重要场所,发现燃气安全隐患50个,向有关部门发送告知函10份。经现场检测,未发现燃气泄露现象,但存在部分用户用气不规范,部分商场未及时更换燃气报警装置,部分公共燃气管道被圈占等现象。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5)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6)

联合小组在某小区走访调查时,发现原设计在室内的燃气表被移装至室外且已接通用气,即在距离中压公共下降管不到三米的外墙上悬挂安装了该业主家的燃气热水器。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完成线索初步调查后,认为该小区的燃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于是立即展开行动:一方面联合相关部门对业主违规改装的燃气中压公共下降管进行整改,切断了住户私接的燃气管道,并对该住户采取停气措施,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针对公益诉讼巡查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直接由相关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时,宝安区检察院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建议宝安区住建局联系第三方质检公司勘验现场并制作检测报告,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作出评估。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线索立案。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7)

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磋商会现场

乡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我为群众办实事)(8)

近日,宝安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宝安区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磋商会。会上,承办检察官以PPT形式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的情况,针对现存隐患的产生原因进行剖析,并对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建议。

参会代表均表示认可宝安区检察院发出的《告知函》内容,并承诺将全力协助牵头单位做好后期整改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宝安区检察院将继续把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时刻绷紧安全用气这根弦,举一反三、压实责任,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

检察官普法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和供气合同约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进行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装修、装饰活动;

(三)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

(四)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六)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主管部门移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宝安检察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