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如何胜诉(陈律师教你民告官)
民诉如何胜诉(陈律师教你民告官)比如,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张三代表A政府与李四的公司签订行政协议,约定对李四的公司进行关停征收。协议签订后,李四的公司依约定履行了义务,而A政府接收了该企业的厂房等资产后,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是李四状告A政府。这就属于行政合同(协议)的受案情形。《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但是,过程性的行为不可诉。比如催告、送达这一类过程性的行政行为,因为它不是最终决定 不会产生法律效果 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过,如果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事实上的影响 此种情况下则等同于一个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或参加行政许可听证而未告知的,会导致有些利害关系人无法申请或参加听证,对其权利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对此可以对“告知听证”这一过程性行政行
在我国,有《行政诉讼法》保驾护航,“民告官“不再是不可言说之痛。但是,很多人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一方面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又不知道能不能起诉。别忙,陈律师用一篇文章让大家明了哪些行政行为可诉,哪些不可诉。
关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就是法院能受理的“民告官”案件,主要包括三大类:
(1) 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包括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
但是,过程性的行为不可诉。比如催告、送达这一类过程性的行政行为,因为它不是最终决定 不会产生法律效果 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不过,如果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事实上的影响 此种情况下则等同于一个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或参加行政许可听证而未告知的,会导致有些利害关系人无法申请或参加听证,对其权利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对此可以对“告知听证”这一过程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合同可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
比如,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张三代表A政府与李四的公司签订行政协议,约定对李四的公司进行关停征收。协议签订后,李四的公司依约定履行了义务,而A政府接收了该企业的厂房等资产后,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是李四状告A政府。这就属于行政合同(协议)的受案情形。
(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起诉
“附带性”指的是不可单独或直接起诉,只能捎带着起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法律法规因制定部门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级别。下图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观察可知行政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政府和地级市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以及是个行政主体(如乡政府、某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就能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不可诉的,但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可以起诉。
举个例子。某机场发布禁烟公告,张三在机场抽烟被罚了100,张三不服对罚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同时又觉得机场禁烟公告也不合理,要求法院审查该公告,此时法院主要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可附带性地对禁烟公告这一抽象行为进行审查。
经过上述分析,大家对可诉的行政行为基本了解了。实际上,关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是明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受案范围,并且一共列举了12项,而且也都比较好理解。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与刑诉、民诉案件相比,行政案件相对来说老百姓更不熟悉,您若有何疑问欢迎交流咨询。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