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绊脚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绊脚石)这是最典型和最直接的体现,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在于这是以暴力取证的形式。但随着人本位思想的浪潮袭来,固有的思想遭到了巨大的摧残,危楼已倒,但地基仍在!这就是潜在的有罪推定思想。在未曾对“有罪推定”思想进行革新前,几乎所有地方都盛行有罪推定。主要体现为,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只要经人举报或投诉,那他就是有罪的。如果敢辩称,那就是说谎。所以该打,打到“有罪”为止。但是小编想说,这种思维模式其实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和果已经被颠倒了过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要做的应该是释放那些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犯罪的被告人。公安机关也不应该认为此人可能犯罪,并将其认定为罪犯进行各方面的侦查。但请读者注意区分!此处所言指的是认定成罪犯进行侦查,而不是说正常的侦查也排除在外。倘若如此,那不是连侦查的机会都没有了吗?显然不行。从根本上来讲,这是“有罪推定”思想的异化体现。
于司法实践中,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公诉机关会不遗余力地举证,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而不是说排除非法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往往问责当事人犯了哪些罪行,也是不断收集证据证明其有犯罪的事实,而不是排除并证明其无罪。
读者是否觉得这是合理的呢?在我们的认知中,确实本该如此。或者说,我们很难判断是否合理,但是由于我们向来是如此行事的,所以存在即合理。
但是小编想说,这种思维模式其实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和果已经被颠倒了过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要做的应该是释放那些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犯罪的被告人。
公安机关也不应该认为此人可能犯罪,并将其认定为罪犯进行各方面的侦查。但请读者注意区分!此处所言指的是认定成罪犯进行侦查,而不是说正常的侦查也排除在外。倘若如此,那不是连侦查的机会都没有了吗?显然不行。
从根本上来讲,这是“有罪推定”思想的异化体现。
有罪推定思想的异化在未曾对“有罪推定”思想进行革新前,几乎所有地方都盛行有罪推定。主要体现为,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只要经人举报或投诉,那他就是有罪的。如果敢辩称,那就是说谎。所以该打,打到“有罪”为止。
这是最典型和最直接的体现,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在于这是以暴力取证的形式。但随着人本位思想的浪潮袭来,固有的思想遭到了巨大的摧残,危楼已倒,但地基仍在!这就是潜在的有罪推定思想。
其存在形式则是披着文明的外衣,不以暴力为主要形式,而是从思想上进行干预,令身处其中的人也认为这样的模式是正确的。久而久之,大家习以为常。殊不知,这才是噩梦的开端。
有罪推定思想为何如此坚固?细心的读者应该会发现,有罪推定思想其实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广的。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会受这种思想的影响。
读者是否觉得,当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进看守所的时候,我们都会不可避免地认为其与犯罪是擦边的,往往避之不及。即使平时的关系很要好,甚至是亲属之间,旁系亲属一旦遇到这种情况,甚至比陌生人还要陌生。
我们的社会就是崇尚这样一种风气,几乎人人将此类人当作罪犯来对待,但实际上他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代表有可能不是罪犯。
另一方面是法院。中国的法官每天要审理的案件是非常多的,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那简直就是忙得不可开交。小编曾经见识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忙碌!
试想,当一个法官经常要面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时候,他的思想是否会产生变化呢?一定会的,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不管他是否承认,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所以法官久而久之也对于这些类似的罪犯都有一定的处理思维,往往偏向于寻找证据来证明其犯罪行为属实,从而做出判决。
我们几乎不可能去责难民众或者法官这种行为,因为社会风俗的惯势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决定了这种做法是符合基本国情的。这一趋势决定下的行为具有不可抗的特性,即使明知该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无法逆转趋势,变成基本所有人都接受这种行为时,行为就由错误转变为“正确”的了。
这种情况立法者当然是有考虑到的!只是思维定势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甚至三四代人都没有办法完成,这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只有当社会的整体都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弊端已经无法忍受时,那么必将会产生一个伟人来进行一场彻底的改革!
这种转变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包括对基本权利的维护、国家机关的监督、主人翁精神的强化等等。这也更加注定了这是一场持久、不平凡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