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边境牧羊犬悄悄尾随主人出门造成交通事故)
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边境牧羊犬悄悄尾随主人出门造成交通事故)刘某饲养了一只灰白色的边境牧羊犬,狗龄7岁,重70斤左右。2021年11月23日19时许,边境牧羊犬悄悄尾随主人刘某遛弯(刘某称并不知情),边牧犬未栓套狗绳。同时,陈某搭乘亲戚文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梧桐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青光村横塘组地段,刘某的边牧犬突然从路边跑出来,撞向行进中的摩托车,造成陈某和文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情回顾该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来看本期案例(肇事犬)
边境牧羊犬智商有多高?
竟然悄悄尾随主人上街遛弯
不料突然横冲过公路
引发载人电动车人身损害
该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来看本期案例
(肇事犬)
案情回顾
刘某饲养了一只灰白色的边境牧羊犬,狗龄7岁,重70斤左右。2021年11月23日19时许,边境牧羊犬悄悄尾随主人刘某遛弯(刘某称并不知情),边牧犬未栓套狗绳。同时,陈某搭乘亲戚文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梧桐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青光村横塘组地段,刘某的边牧犬突然从路边跑出来,撞向行进中的摩托车,造成陈某和文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41907.47元。出院诊断:左肱骨髁粉碎性开放骨折、左踝及足背部挫裂伤。经鉴定:陈某手术治疗后,遗存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限为21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出院后门诊治疗费5000元左右;届时取出左肱骨处内固定,预计治疗费10 000元左右。
陈某主张刘某赔偿损失309188.22万元,未果,遂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另查明,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台铃牌电动两轮轻便车未办理行驶证,该车存在违规安装雨棚的情况。文某和陈某均未佩戴头盔。
(法官勘查事故现场)
(边牧犬导致受害者九级伤残)
主人一次性支付受害者10万元
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赵紫剑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图和勘查笔录,对案涉边境牧羊犬、案涉摩托车的情况进行了勘查。
经过多方了解,考虑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大,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做调解工作,引导各方认识到自身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寻求各方共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自愿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损失10万元,并于10月27日当庭兑付完毕。
(兑付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享受养宠快乐的同时,应文明养宠,增强风险意识,遵守养宠的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本案中,被告虽称并不知道边境牧羊犬尾随自己出门。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养宠人或者管理人务必要肩负起管理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及时为饲养的动物尽到接种疫苗、圈养、栓系绳套等管理义务。
在关于饲养动物的认定,除了案例中的宠物,还包括饲养的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对临时收留的流浪猫狗的饲养,即使时间短暂,但处于管理状态的,仍可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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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县法院
撰稿 |宋文靖 李灿 校对 | 贺锦瑜 审核 | 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