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人恶势力集团受审(赵建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21人恶势力集团受审(赵建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荣成法院审理认为 2018年1月,被告人赵建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捕鸟,后纠集张德仓、苏文忠、于丰、张辉、魏凯以工人捕鸟数量达不到要求为由,持棍棒威胁孙某、李某、马某等工人写下共计人民币90000元的收条。其中,张德仓等5人参与让工人写下共计人民币40000元的收条。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018年1月,因工人到有关部门反映装卸队欠薪等问题并报警或其他琐事,被告人赵建、邓飞、侯志鹏先后多次纠集其他多名被告人,采用持棍击打、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工人牛某、杨某、陈某等4人,恐吓、辱骂康某,致陈某构成轻微伤,牛某、杨某受伤,还强迫陈某签字放弃工资。 二、非法狩猎、抢劫犯罪事实
10月30日,荣成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建、邓飞、侯志鹏、张德仓、于丰、张辉、苏文忠、魏凯、黄源磊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狩猎、抢劫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狩猎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建、邓飞、侯志鹏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荣成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被告人赵建、邓飞、侯志鹏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被告人赵建原有的装卸队为基础,合伙组建大建装卸队(以下简称装卸队),并以装卸队为依托,通过许诺给予优厚待遇等方式,吸纳了被告人张德仓、张辉等多人跟随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赵建、邓飞、侯志鹏为首要分子,张德仓、苏文忠、于丰、张辉、魏凯、黄源磊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赵建、邓飞、侯志鹏直接指挥或指使,张德仓、苏文忠、于丰、张辉、魏凯、黄源磊积极参与下,通过非法占有数百名出海装卸作业工人劳动收入、打收条强立债权等方式,攫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狩猎、抢劫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018年1月,因工人到有关部门反映装卸队欠薪等问题并报警或其他琐事,被告人赵建、邓飞、侯志鹏先后多次纠集其他多名被告人,采用持棍击打、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工人牛某、杨某、陈某等4人,恐吓、辱骂康某,致陈某构成轻微伤,牛某、杨某受伤,还强迫陈某签字放弃工资。
二、非法狩猎、抢劫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被告人赵建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捕鸟,后纠集张德仓、苏文忠、于丰、张辉、魏凯以工人捕鸟数量达不到要求为由,持棍棒威胁孙某、李某、马某等工人写下共计人民币90000元的收条。其中,张德仓等5人参与让工人写下共计人民币40000元的收条。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邓飞、赵建、侯志鹏组建大建装卸队并担任装卸队经理,对装卸队进行管理,招募被告人张德仓、苏文忠、于丰、张辉、魏凯为装卸队小队长,被告人黄源磊为装卸队厨师,负责管理装卸工人,指使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大建装卸队为依托,以被告人邓飞、赵建、侯志鹏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德仓、苏文忠、于丰、张辉、魏凯、黄源磊为重要成员的组织紧密、分工明确、等级层次分明的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狩猎、抢劫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数百名工人劳动收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邓飞对其参与殴打陈某、杨某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被告人侯志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源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能够主动代为交纳部分赔偿款项,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邓飞、赵建、侯志鹏、张德仓、苏文忠、于丰、张辉、魏凯均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荣成市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