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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土地法的具体内容(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的具体内容(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纪念馆陈列有一部苏区时期制定的《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县,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发了《兴国土地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土地革命进入了新的阶段。

兴国土地法的具体内容(兴国土地法)(1)

制定《兴国土地法》旧址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中国红军能够在赣南闽西站住脚,并发展壮大,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党牢牢把握住了土地问题。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写道:“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这是小学生的常识,因此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当时,大量的土地集中在地主阶级手里,低层农民苦不堪言。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写道:“边界土地状况: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地主凭借土地占有权通过地租的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压迫和剥削:“种了万担粮,农民饿断肠;织了万批布,农民无衣裳;盖了万间房,农民住草房。”要想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革命,必须要进行土地革命。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中正式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这成为土地法的立法之先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一定程度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但是《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包括没收农民的土地。中国农民自古就对土地私有有着深切热望,这种做法与部分拥有土地的农民之利益并不完全相符。1929年4月中旬,在兴国县城潋江书院的文昌宫,毛泽东起草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其与《井冈山土地法》有一处根本性的变化,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归兴国县工农兵代表会议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这是对土地没收对象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变更,毛泽东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
  值得一说的是,《兴国土地法》并没有明确分田后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时实际仍然是实施“土地国有”,农民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而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最终是在宁都解决的。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在宁都小布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通告,指出:“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还是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宁都黄陂以苏维埃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写了一封题为《民权革命运动中的土地私有制度》的信给曾山并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指出:“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借租买卖,由他自主”。
  《兴国土地法》虽然没有明确土地所有权问题,但却明确了土地革命所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地主阶级。由于《兴国土地法》只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争取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由此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的运动。当土地所有权在宁都进一步明确后,农民真正得到了梦寐以求、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了保卫分田运动的成果,农民群众参军、参战的积极性高涨,红军队伍得以快速壮大,革命的星星之火,终以燎原。
  客观地说,中国农民的土地之痛,国民党其实也并非毫无知觉,他们也进行过所谓的“土地改革”。早在1899年,孙中山在与章太炎、梁启超的讨论中,就提出“土地国有、授耕者以田”的主张,并在1902年在越南设立的兴中会分会的誓词中加入“平均地权”。1926年北伐时,国民党提出“二五减租”方案(减租25%),1927年5月又颁布《佃农保护法》,在1930年6月公开的《土地法》草案中,规定地租额为收获总量的37.5%,如能遵照执行,农民负担确实大大减少。但国民党的阶级属性,使其与封建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重要社会基础,它不可能触及到地主阶级的利益。国民党早期大佬张静江在浙江乡村主持土地改革,推行“二五减租”,赎买乡绅土地,均分给农民,因与党内乡绅集团的冲突,最后改革失败。张静江痛心疾首预言:“非改土地的归属权,迟早有一天,我们要败亡在这个上边!今日吾败了,吾被党内乡绅们的代言者击败了。吾痛心,吾恐若干年后,吾党因此而败,败于激进派的土地革命之手!”1949年,国民党败走台湾,痛定思痛,也学习我党土地革命经验,在台湾推行土地改革。主抓土改的台湾省主席陈诚说:“地主享受的轻松快乐生活完全建筑在佃农的痛苦上”,这个观点听起来是不是非常耳熟?1949年到1953年,国民党当局采取三个步骤推动土改,:一是“三七五减租”(1949年),二是公地放领,三是实行“耕者有其田”,应该说,总体还是比较成功的。传言1965年陈诚去世,台湾大批农民跪送。
(摘自《红色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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