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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是奇迹(峰回路转重审即是希望)

峰回路转是奇迹(峰回路转重审即是希望)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女。【相关法律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 01 民终 2284号

成某邓某之间曾为恋人关系,2020年邓某有意向成某借款,先是于2020年10月左右借出第一笔借款50000元。尔后邓某又于2021年3月份向成某借出第二笔借款10万,并出具借条以及录音。录音及借条内容均表明:邓某本人由于家庭开支等原因向成某借出去23万。双方未约定利息。尔后,成某又于2021年4月分别向邓某借出5万元,2万元,以及28900元,以上金额合计98900元,为第三笔借款。

2021年5月底,成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邓某偿还23万。邓某后来也陆陆续续向成某返还了部分欠款,截止今日,当成某向邓某要求返还借款时,邓某明确表示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本案在二审庭审当中,我方向法院出示证人证言,通过与法官反复沟通,释明一审判决有误,希望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最终案件得以返回重审。

峰回路转是奇迹(峰回路转重审即是希望)(1)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陕 01 民终 2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

上诉人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 0124 民初 363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羽嘉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 0124 民初 3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180 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羽嘉

审判员童运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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