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李守强律师普法:  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  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行纪人介入时物的市场定价以行纪人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所价格或市场市价为市场定价。那么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是什么?

  网友咨询:

  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是什么?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1)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李守强律师解答: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

  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

  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李守强律师普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李守强律师解析: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守强律师,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参与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人损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2)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