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参公事业单位彻底转变成为普通事业单位(哪些参公事业单位彻底转变成为普通事业单位)
哪些参公事业单位彻底转变成为普通事业单位(哪些参公事业单位彻底转变成为普通事业单位)
除行政执法机构有可能保留参公属性外,其他所有的参公事业单位都需要取消参公属性,彻底转换为普通事业单位,不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取消参公属性,是因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行政类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县不允许成立“事业局”。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后,就失去了参公依据,不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失去参公属性的事业单位,包括党政直属的事业机构,比如党委直属的党校,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后,档案馆也不再参公,政府直属的国资局、史志办等。党政部门下属的取消参公属性的事业机构就更多了,组织部下属的电教站、干休所,宣传部下属的未成办、外宣办,编办下属的事业登记管理局,人社局下属的就业局、社保局,农业局下属的农机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下属的水保局,财政局下属的政府采购办、财监局、非税局等。以前的参公事业单位,其承担的行政职能随党政机构改革,划转到相应的机关职能,原有机构不管是撤销还是保留、整合,都失去了参公属性。
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后,已经登记为参公的人员,其身份和待遇暂时保留,以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军转、省考、群团等六类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党委参公岗位上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编制和岗位。由于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个人身份问题,必须于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取消参公之后,保留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其个人身份转换也要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结束前,取消保留的参公身份。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行政机关的参公事业人员,要么转换行政编制,要么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同样也要在改革结束前整改到位。
新《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同时提出“公共管理”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这就给新组建成立的行政执法事业机构保留了参公的机会和政策依据。行政执法机构成立后,虽然明确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根据改革实际,有可能保留参公属性,成为事业单位唯一参公的类型。全面清退临时人员和辅助人员后,已经登记为参公身份和拥有执法资质的执法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新组建的执法队伍,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先行完成事业单位试点改革任务的辽宁省,组建成立的沈阳市文化旅游执法和城管执法机构,就保留了参公属性,也给其他执法队伍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