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志不清的病人还能活多久(男子神志不清入院3天后死亡)
神志不清的病人还能活多久(男子神志不清入院3天后死亡)经法院二审认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朱某龙、谢某娟的部分上诉请求,给予支持。朱某春妻儿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一)本溪市中心医院在对朱某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对患者入院时的检查措施不完善,未及时完善检查明确诊断,存在不足;4、对患者脑梗塞的病情治疗不到位,未及时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存在不足;5、在已经明确脑梗塞的情况下,未及时请神经内科会诊或转入神经内科治疗,存在过错;6、有盲目降血压之嫌;7、对血糖控制不力。(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朱某春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与朱某春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最终的参与度由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定。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
2019年2月22日,本溪男子朱某春因突发神志不清1小时就诊于本溪市中心医院处,经医院的初步诊断:该男子神志不清待查、急性脑血管病?
2019年2月25日,朱某春因脑梗塞死亡。
此后,朱某春的妻子谢某娟、儿子朱某龙以本溪市中心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本溪市中心医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
(一)本溪市中心医院在对朱某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对患者入院时的检查措施不完善,未及时完善检查明确诊断,存在不足;4、对患者脑梗塞的病情治疗不到位,未及时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存在不足;5、在已经明确脑梗塞的情况下,未及时请神经内科会诊或转入神经内科治疗,存在过错;6、有盲目降血压之嫌;7、对血糖控制不力。
(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朱某春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与朱某春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最终的参与度由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本溪市中心医院在对朱某春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本溪市中心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本溪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龙、谢某娟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305414元。
朱某春妻儿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
经法院二审认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朱某龙、谢某娟的部分上诉请求,给予支持。
最终,经法院终审判决:本溪市中心医院赔偿朱某龙、谢某娟各项费用共计336245.60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编辑 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