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哪种能拿回来(定金和订金)
定金与订金哪种能拿回来(定金和订金)“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结果却大不相同,搞不清楚,分分钟就是赔上好几万的节奏。当然,从法学院毕业后,案件哥已经成长为新时代的普法先锋 ,看到太多人吃亏在这两个词上,案件哥再次挺身而出,使出浑身解数,这次定要把这个事情弄个水落石出。每当在试卷上看到这个题目必定是仰天长啸然后……
其实做这个选题,案件哥的内心是拒绝的
因为自从进入法学院开始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就是挥之不去的噩梦
每当在试卷上看到这个题目
必定是仰天长啸
然后……
当然,从法学院毕业后,案件哥已经成长为新时代的普法先锋 ,看到太多人吃亏在这两个词上,案件哥再次挺身而出,使出浑身解数,这次定要把这个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结果却大不相同,搞不清楚,分分钟就是赔上好几万的节奏。
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3月15日 买瓷砖 付订金
销售商:现在预付现金1万元可凭发票参加抽奖活动
邓先生因准备装修,到某建材销售公司挑选瓷砖。在店内,销售员热情地为其介绍瓷砖品牌,但邓先生对瓷砖品牌的选择还有些犹豫。销售员遂向邓先生介绍该公司正在做的活动,即预交1万元即可参加3月26日由建材协会举办的“2016年河池首届装饰建材文化节”活动并赠送冰箱一台,还承诺瓷砖交易以实际用量为准,可以多退少补。邓先生考虑后决定参加活动,并当场交付了1万元。
交款完毕,该公司出具给邓先生手工填写的销售单一张,销售单标明1万元是订金,标注了是参加建材文化节的客户,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
3月23日 是定金 拒绝退
销售商:这1万元就是定金,不能退
邓先生回家后对照自己的购买计划,发现15日自己购买的某品牌瓷砖价格已超过预期价格,影响到整个装修计划,遂决定放弃购买,并放弃参加建材文化节活动。谁知,当天邓先生与建材销售公司交涉退订事宜时,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该公司告知邓先生,当时双方约定的是“定金”,不是“订金”,是不能退的。
邓先生认为自己当时缴纳的1万元只是订金,是代表自己想要和该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交易,这笔钱不能退非常不合理。邓先生与该公司交涉退款事宜遭到拒绝后,便向金城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进行申诉。该中心受理了邓先生的申诉,并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建材销售公司屡次拒绝,调解无法顺利进行。
看到这里,各位看官估计已经有问题了
为什么双方一定要纠缠在这两个字上呢?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定金”,那么就具有担保的性质,给了这个“定金”,双方订立的合同是要履行的,而且还具有惩罚性,如果给钱的一方决定不履行了,那么是不能要求退还的,要是收钱的一方决定不履行了,那么是要双倍返还的。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这个词呢其实不是法律概念,一般可以视为“预付款”,看双方的约定了,如果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那也可以要求对方退回来,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再回到这个案件
调解无法进行,
邓先生只好诉诸于法律……
要求某建材销售公司
返还10000元订金
并支付赔偿利息损失1000元
争议焦点
邓先生支付的1万元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
原告邓先生表示,自己手上确实有两联被告出示的电脑打印收据,但他也出示了由被告出具的手写销售单据,证明自己当天缴纳的是10000元订金。并且,他认为该公司证据中的定金收据上已载明该收据是2016年河池首届装饰建材文化节专用定金收据,该收据是作为活动特惠价的凭证、活动的入场券以及抽奖券,并不能代表是“定金”收据,也不是作为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收据由建材销售公司进行解释更是不合法的。
被告某建材销售公司表示,3月15日邓先生缴纳的10000元原是作为订金的,但双方经过考虑后已经约定将该笔款项转为定金,并以此参加抽奖活动,他们约定的是定金,已经是达成了正式的合同,邓先生是否参加抽奖活动不影响10000元订金转为定金,交易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就不会出现利息的说法,因此邓先生的两项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① 邓先生的销售单
② 销售商的销售单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手写销售单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所交付的订金属于签约预付款,被告出具的销售单应视为原告的订购凭证。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原告要求解除订购意向协议并返还订金10000元的主张,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予返还。
再来看看具体的判决理由
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销售单上手书“订金10000元”、手书备注“以实际用量为准,多退少补”,且销售单上相关商品信息的“规格、数量、色号、单价及金额”等信息均未填写,即双方未对买卖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具体约定。过后,因价格的缘故,双方未能进一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原告所交付款项属于签约预付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订金10000元,而原告曾于3月23日与被告商量退订事宜,被被告拒绝。被告实际占用款项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资金利用损失,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建材销售公司抗辩的10000元订金已转为定金的说法,法院认为从其所提供的署名为“2016河池首届装饰建材文化节专用定金收据”存根联分析,该收据的作用在于作为参加“2016河池首届装饰建材文化节”活动的凭证及入场卷,而非作为双方买卖瓷砖意思表示的签约定金证明。且该收据除客户姓名、下定品牌、预交定金的数额及收款人、客户签字系手书外,其他内容包括“定金”二字均为格式打印条款,原告作为消费者极容易对此因忽视而产生误导。尤其关键的是,该收据上未特别注明诸如:原告之前交付的“订金”10000元已经转为“定金”内容的条款,被告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将“订金”10000元转为“定金”的条款及责任后果。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本人虽在该收据上签名,但作为定金向被告交付10000元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看到这里,法院的判决结果自然是一目了然了
最后,金城江区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返还这1万元给邓先生,并且支付从2016年3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所占用该款项的利息。
“定金”和“订金”虽然同音,但法律效力却完全不一样,而这样的案件还不是一件、两件,尤其是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可要多几个心眼,看看到底开发商写的是“定金”(不可退还),还是“订金”(可以退还),千万不要被这一个字给坑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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