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直播展现网络直播监管成效(直播平台合规管理之信息内容监管)
线上直播展现网络直播监管成效(直播平台合规管理之信息内容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我们身处一个“事事可直播,人人皆是主播”的时代,只要有一台手机或者电脑设备,便可创建直播房间。直播的低门槛也导致一些主播通过进行低俗表演或者发表色情、暴力言论来吸引关注,从而获得流量、打赏,进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对于直播平台而言,根据我国的监管法规,直播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有义务对主播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因此直播平台需格外注意主播信息发布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下面我们将针对直播平台在信息内容监管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作简要分析:
一、刑事风险
平台传播相应淫秽内容的主播,视主观及客观表现不同,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甚至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等,平台在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时,有可能涉嫌上述罪名。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或数额达到该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或数额达到该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时,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服务淫秽网站数量或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该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关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直播平台,在线互联使“表演”不局限于场地之中,组织在线共同观看淫秽表演是网络时代组织淫秽表演的一种新手段。
(三)组织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要求,以及参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和《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监管法规规定,直播平台信息内容监管的主要义务可以概括为:
1.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提供具有禁止性内容的相关信息、产品(涉政、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侵权等);
2. 加强管理,发现具有上述情形的信息或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平台在违反上述监管法规时,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甚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罚款。
三、合规建议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监管法规的相继出台,明确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起对信息内容的监管责任,平台如何进行相应的合规管理成为重中之重,下面我们针对平台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严格进行内容限制
平台对使用:
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的;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信息应严格屏蔽或限制。
如发现类似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保存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反映情况。
(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信息内容监管的细则,完善账号注册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的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并且,建议平台:
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内容监管的部门,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落实并执行平台的上述管理制度。
此外,随着监管法规的更新,平台应当适时组织法规培训,不断提升专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和监管水平。
(三)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权利义务
直播平台可进一步完善用户协议: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提供含有禁止性内容的相关信息(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侵权等)。
如用户存在前述情况的,平台将会视情况采取直播间禁言、扣除相应等级分、冻结账号等惩罚措施,平台亦应保留相关记录,必要时将相关记录提交有关部门。通过明确用户的权利义务,从而对用户起到相应的约束管理作用。
(四)设置便捷的投诉渠道及专属客服团队
直播平台可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配备专属的客服团队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举报。
在收到投诉后,客服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核对,一旦核实违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的禁言或冻结账户等惩罚措施。并可配备相应的管理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发现违规发布信息的行为,立即进行处理,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的扩散、发酵。
(五)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坚持主流价值导向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监管法规规定:
直播平台可在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排行榜、热门推荐等位置版块积极呈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信息内容。
除监管信息内容外,平台亦可优化现有的推荐机制,在主要的页面板块推荐符合主流价值的信息内容,从而体现平台正面积极的价值取向。
结语
在现今这个互联网时代,信息能在短时间内跨越空间和地域进行快速传播,特别是对于直播这一特殊形式,信息的传播速度更是迅速,但是信息的大范围传播也隐含了有害信息失控的风险。按照目前的监管态势,平台的监管责任越来越重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平台应进一步加强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合规管理,主动健全管理制度,准确把握主体责任,完善平台相关规则 。